7、提案第20120176号
案 由:关于完善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三大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成后,医保关系能否转移接续就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2010年1月,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流动就业本人转移。截至2010年10月1日,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达2.21亿,其中跨省流动占69.6%。在跨省流入人口中,广东省占30.62%,位居全国第一位。截止2011年6月底,我省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人数为1731万人,占全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的55.3%,占全国农民工参保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全省有51人转入医保关系,4262人转出医保关系,90011人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广东省有大量的跨省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亟需制定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既落实好中央政策,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健康权益,又要避免高风险人群将医保关系大量转入广东发达地区,压垮医保基金,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留下隐患。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体系存在的问题有:
1、至今未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省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目前广东尚未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各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缺乏统一指导。
2、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种类多,转移接续难度大。目前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在城镇主要有四种参保方式:(1)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参加单建住院统筹的医疗保险。这是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在城镇参加医疗保险的主要方式。(3)参加专门的劳务工医疗保险。(4)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广州、深圳、珠海、河源等4市,将外来工在本市就读的子女,也纳入到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在农村,流动就业人员还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大医疗保险之间有九种可能的对接关系,广东的医疗保险种类更多,可能的对接关系也更多。不同地区、不同险种之间在缴费、待遇、退休年限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险种越多,相互之间的转移接续难度越大。
3、医保转移接续中的诸多问题尚未解决。这些问题包括险种间可否对接,哪些险种具有退休待遇,如何处理退休年限,其他险种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年限如何折算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各地区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亟需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明确,指导省内各市开展转移接续工作。
4、资金转移缺乏明确规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是“只转关系不转钱”,中央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移,各地统筹基金不动。现实中,如果输出地不转统筹基金,输入地就缺乏资金支付退休待遇,落实医保转移接续的积极性不高。如果转出统筹基金,需要做好各方利益协调工作。此外,跨制度转移存在按月缴费和按年缴费如何衔接的问题,按年缴费的医保类型在转移接续到按月缴费的医保的过程中如何处置?对这些非常重要而又极其敏感的问题,广东省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办 法:
1、尽快出台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建议广东省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参照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其他兄弟省市的经验,尽快制定《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并督促各市制定相关实施文件,指导和推动各市积极开展医保转移接续工作。以下三点可以重点考虑:
一是明确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年限。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执行新就业地统筹地区的规定,且其在新就业地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要达到一定年限。
二是连续参保年限分别计算。三大医疗保险跨地区但不跨制度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不同参保地区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含视同缴费年限);跨地区、跨制度转入医保,其连续参保年限计算方法按输入地规定执行;省内各统筹区域医保关系跨制度转移,由各统筹区域制定相应参保年限计算方法。
三是不转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资金随个人医保关系转移,统筹基金不转移。按年度缴费的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后,原参保(合)地当年缴纳的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不予清算,个人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2、加快广东省“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在流动人口数量增多、流动性加快的情况下,要加快建设广东省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与信息共享,切实推进“金保工程”建设步伐,为做好流动人口医保转移接续工作提供技术保障。与此同时,各地级市还应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卡的基础上,推广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加快实现身份证号做社保编号。
3、建立基金调剂机制。为了避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加剧市级政府利益的不平衡,在提高统筹层次的过程中,建议参考养老统筹的做法,建立省级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调剂金,主要用于省内跨统筹区域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双方社会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定期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涉基金进行清算和资金划转。在省级层面上对统筹基金进行管理,在医保年度结算中根据流动人口医保关系在某一地区的时间比例对统筹基金进行划归。
4、提高统筹层次,减少转移接续区域。继续加大统筹力度,逐步形成省级层次的医保统筹区域。借鉴广州和东莞等地经验,小步快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一个过渡期内,将缴费基数和医保待遇逐步调平。低收入地区,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和缴费水平;高收入地区,保持原有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对于不同时间参保的人群,实施不同的过渡办法,财政给予低收入人群补贴,最终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统一的费率和统一的医保待遇。
5、城乡一体化,减少转移接续险种。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整合,消除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城乡身份的差别,再创造条件逐步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朝着统一的全民医保制度方向努力。可借鉴东莞、深圳经验,立足实际,分阶段、分地区、分步骤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