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提案第20120179号
案 由:关于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截至2010年底,广东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072万人,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12%。预计到2015年底,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28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64%,同时,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84万人。在加速进入老年化社会的同时,老年人退休保障水平低,老年贫困现象严重,据2008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全国老年贫困人口数量为921-1168万人,其中农村736-922万人;全国老年贫困发生率为7.1%-9.0%,农村则为8.6%-10.8%,并且70岁以上的老年贫困率更高。200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全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将“老有所养”当成“幸福广东”建设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我省的新型农村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计划2011年底实现75%的制度覆盖,到2012年实现全覆盖。然而,由于我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间较短,相关政策有待完善,加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参保资料还没有完全联网,出现了如流动人员重复参保、参保人死亡后家属不愿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死亡人员冒领养老金、流动人员异地参保困难等问题;
二是家庭捆绑式参保条件在农村实施有困难,且不合理。农村居民就业流动性大,子女经济条件差异大且独立性强。部分农民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参保或没有及时参保,按政策规定,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不能参保领取基础养老金,容易产生家庭矛盾,加重老年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也挫伤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是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低。由于人口老龄化和寿命的延长,高龄老人日益增加,但高龄老人大都身体较差,生活、医疗及看护开支大。同时,退出劳动市场时间长,得到劳动报酬的机会少,许多人没有退休金或因退休时间过长而退休金较少,而且由于历史原因,个人财富积累少,经济困难。现行的新型农村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月,加上我省还没有普遍实行老年津贴制度,仅靠每月55元钱远不能解决老年贫困问题;
四是全省还没有统一的老年津贴制度。为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省内珠三角多地已出台老年津贴制度,改善了高龄老人的待遇,让高龄老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但粤西、粤北和粤东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基本上没有对老年居民救助或津贴,迫切需要全省制订统一的老年津贴制度;
五是我省的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政府按50:25:25比例分担,但部分民族县市和贫困地区财政配套资金难以承担,同时,这些地区业务部门开办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费紧张,致使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宣传不到位,业务办理不及时。
办 法:
1、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加强与公安、计生人口信息联网交换
建议省政府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的建设,并与省内外公安、计生人口信息系统联网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可以实时发现流动人员重复参保、死亡人员冒领养老金等现象。同时,能为异地流动人员参保提供便捷的服务。
2、合理设置参保条件,实现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保尽保
建议取消对农村居民的家庭捆绑式参保条件,城乡居民参保实行统一政策,对60岁以上老年人应保尽保,而对60岁以下的人员则通过设置相应的缴费年限来控制。
3、建立抚恤金和丧葬费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同等待遇
建议借鉴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城乡居民参照在职或退休职工死亡后计发3个月丧葬费并发给一定标准抚恤金。建立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既体现了人文关怀,也能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促进死亡者家属主动办理参保人员死亡手续,减少冒领养老金现象。
4、出台老年津贴政策,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为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建议适时出台全省统一的老年津贴制度并与现行的居民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执行。老年津贴计算方法宜按年龄逐年增加,年龄级差不要过大,建议70岁起步:老年津贴=基数+(年龄-70)×年系数。根据各市情况,其中基数可以选择0、50元、100元,年系数可以为10元、20元、30元等。
5、省级财政增加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养老保险补贴
建议省级财政减免民族县(市)及其他贫困县(市)财政对养老保险的配套资金,并对当地社保经办经费进行补贴,促进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和业务的及时办理,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