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标存在监管职能交叉和监管不到位现象亟待改进

2016-12-16 02:21:17 来源:广东政协网

13、提案第20120182号

案    由:工程项目招标存在监管职能交叉和监管不到位现象亟待改进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一定规模的房屋修缮、楼宇装修、设备安装实施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集中监管。然而只要不涉及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敢于无证施工,不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并不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有意规避监管。理论上说,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对这类项目招标都该管,但实际上因为相互缺乏沟通,都没监管到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不跟踪项目是否进入交易中心招标,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也不知道社会上有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应该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无从跟踪,使不少这类项目游离于法规规定的集中监管之外。

此外,按照国务院2000年《关于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工业(含内贸)、建设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然而调研发现,当前工信部门已将技术改造投资招标统一按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中止过去国家经贸委对技改项目招标的监管体系。最基本的,项目招标操作要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接受集中监管。广东省2010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应适用于对企业的技改项目监管。然而据调查,技改项目招标以及国有企业大宗物品采购,只要不涉及施工许可证领取,就不会进入工程交易中心操作,也鲜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执行37号文。这也是两个监管部门都该管,但是谁都没监管到位的典型例子。类似的例子限于篇幅,难以一一列举。

办    法:

1、健全法规,完善监管。我省应针对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法规,对监管政策和监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应注意在其后新颁文件中明确其执行和调整的主体,避免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规避监管行为发生。如广东省201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应明确适用于技术改造等国有企业的采购招标。考虑到目前对国有企业采购未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应明确国资委协同经信委共同监管国企的采购招标的职能,以弥补不足,让监管到位。

2、建立省政府内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的委办厅局间协调机制。参照国家发改委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方法,建立省政府内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相关的委办厅局间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商,尽力克服监管工作上条块分割所产生的弊病,共同制定协调统一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划清分管区域,明确各自职责,堵塞漏洞,弥补监管空白,解决职能交叉,引导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条件成熟时,应将中央驻粤单位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也纳入属地监管。如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的监管部门之间,国资委与经信委、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建立采购计划通报及监管结果的反馈机制。

3、加强监管,“守土有责”。各监管部门应在明确的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扫除盲点、尽职尽责,加强对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尤其对上述政府采购工程和国企采购等监管盲点加强规范和监管。省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既宣传相关法规,又查处、纠正和打击不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对监管不力的监管部门也应进行教育和处理。

4、成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过渡。将省内所有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统一的监管平台、监管场所,由相关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授权专门设立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实施监管。变目前的按条块分割的分部门、分行业的分散监管为统一的集中监管,既节约监管人力,又能监管到位。时机成熟时,按照近期中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将这一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向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过渡,创新社会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