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提案第20120183号
案 由:大力规范广东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根据央行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报告,在2011年4月,居民存款减4678亿元,创历史新高。中、农、建三大行第三季度存款较上半年出现负增长,初步计算,存款外流近2850亿元。无论从股市的资金流向还是从楼市成交量来看,这两个市场流入资金量未大幅增长。流入资金量大幅增长的是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和民间借贷。中金公司最近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预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广东省民间借贷尤其是泛珠三角区域的民间借贷规模没有政府机构公开的详细数据,但其规模应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11年前9个月,广州市中院二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高达408件,较去年同期大幅上涨30%,民间借贷更为活跃的东莞、佛山、中山等地,情况更严重。广东银监局此前初步估算:东莞的民间借贷量大概有2000-3000亿元。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信贷投放数据显示,2011年1-5月广东新增的人民币贷款,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额度比去年分别增长了27.6%和29%,特别是小型企业新增贷款比重同比提高了9.6%。但自从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至今广东省中小企业生产的综合成本上涨比较大,流动资金的缺口比较大,有些企业还出现有订单不敢接的现象,也有部分行业由于利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歇业。目前广东中小企业确实遇到了一些新的困难、新压力,可以归纳为“一减一增”,“减”是资金的供应减少,“增”是融资的成本增加。
广东省经信委对珠三角200家中小工业企业的一项调查问卷显示,融资难是中小企业的首要难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和阿里巴巴发布的“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查报告”显示,63%的小企业有现实的融资需求,其中76%的需求在100万以下。全国工商联的调查显示,九成以上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贷款,微型企业的融资状态更为窘迫,中小企业能从银行拿到2至3分利(月息)的贷款已经相当不错。广东珠三角中小企业地下金融的月息利率也在5分上下。
“借贷难”问题折射出“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将更加突出。广东必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精神,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和体制机制弊端,才能有效解决“借贷难”问题,从而推动广东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办 法:
1、加快广东省金融体制改革,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多成立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型担保公司,使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金融服务,将民间资本的暗流变成可监管、可控制的“阳光资本”。
疏堵结合处置民间借贷:一方面明确民间自由放贷权力,堵住地下钱庄的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资本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有效调控和监管,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比如,可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多成立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型担保公司,使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金融服务。另外,进一步遏制某些机构仅在工商部门登记就去从事民间借贷的现象发生。
2、充分利用民间资金直接融资,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政策,稳妥推进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扩大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发展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债务融资等创新产品。此外,要支持中小企业,不仅靠国有大型银行,还要靠中小金融机构,要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金融体系。民间金融活动方式多样,很了解客户的情况,因此民间借贷的不良资产率很低,风险低、坏账少。
3、建议广东省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机构,重新树立市场规则,严厉取缔非法放贷行为。我国对借贷活动向来都有明确的法规,包括借贷利率不得超出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机构需获央行授权等。政府须全力维护法则,对被查明通过非法途径借贷的企业,政府应依法追究责任,加以惩处。
4、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日常监管和规范,加强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完善制裁机制,依法惩治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应介入,严厉打击。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