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提案第20120335号
案 由:关于粤澳两地律师领域合作的建议
提 出 人:李建浔(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1、理由
2011年3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签署了《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第五章“社会公共服务”第七条“法律事务与治安管理合作”第二项规定“加强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探索建立粤澳律师、公证等领域的合作机制。”但是,粤澳律师领域合作尚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解决。
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广东成为澳门的主要贸易伙伴、主要出口地、主要游客来源地、主要投资目的地和投资来源地。《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为新时期强化粤澳合作关系提供了新机遇,必将推动粤澳合作关系继续深化和发展。加强粤澳两地律师所联营,为两地客户就涉及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问题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的法律服务,大大便利了法律服务需求者。
而目前粤澳律师领域的合作项目一般为一些简易调查工作,如澳门律师委托广东律师查询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互相介绍律师业务;安排执业律师到对方参与咨询;组织安排合作人的例会;举办律师交流的学术活动或互访;互相提供法律文本等。律师个人之间经常相互介绍业务。澳门居民或企业有相当部分需要内地的法律服务,但对内地法律及法律服务机构缺乏了解,他们信任的澳门律师为他们举荐内地律师。大陆企业或居民有相当部分需要澳门的法律服务,但对澳门律师服务方式和收费办法不了解,他们信任的大陆律师为他们举荐澳门律师。粤澳律师领域的合作主要是个案合作,很多方面还处在只说不做的状态。在非诉讼高端法律服务市场,比如公司上市、金融证券、企业并购等方面合作很少。这样的合作,与粤澳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市场需求不相适应。
2、粤澳律师领域合作问题的原因
律师制度有一定的政治属性,世界各国、各地在法律服务领域明确限制性地规定律师执业区域,律师通常不能提供跨法域的法律服务。按照现有的境内法律,境外律师是不允许在中国内地从事境内法律业务的,而能通过正常途径拿到境内律师证,从而依法开展法律业务。按照CEPA的规定,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营只允许合同型联营。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必须以在内地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前提,并需经司法部审批,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审批时间长达9个月。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合作。按照立法,基本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制订。广东省是内地的一个省份,它本身没有完整的立法权,粤澳合作的事权在中央,有些事宜没有中央政府授权根本做不了。到现在为止,粤澳只能在行政协议的角度去讲合作,粤港澳合作当中大量使用政府协议。政府协议有一些问题。一是政府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性质,粤澳政府订了律师合作内容的协议,需要具体的律师事务所去做,很多实际上是民事内容。如果算民事性质,发生纠纷以后怎么来解决呢,广东政府跟澳门政府发生争议现在是协商,协商不了怎么办?这就牵涉到应不应该有违约责任,应否有一个争议解决机制。二是它的很多规定比较原则,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在操作上很成问题。
另外,两地法律体系不同也是其重要原因。澳门法属于资本主义法中的大陆法系,大陆法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双方法律文化、法律背景、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管理体制不同,两地法律界的法律理念、认同感不完全一致。
3、建议
(1)政府为粤澳律师法律服务业合作扩大平台
政府要从战略上高度重视粤澳律师法律服务业合作,把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将培育法律服务市场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来部署,努力打造法律服务业高地。粤澳律师法律服务业合作要制度化,政府要及时制订相关制度,制度要有可操作性,需要规范化和具体化、量化。两地政府要加强交流,定期组织参加粤澳合作联席会议,交流两地法律服务合作情况。广东省与澳门政府每一年至少应有一次会晤,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司法厅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律师主管部门签订具体的律师业合作框架协议,加快两地律师的融合发展,促进粤澳律师业合作的进一步深化。
(2)建议公安部门为广东律师赴澳门交流合作提供通关便利
给律师核发商务用途的多次往返签证;为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和广东律师事所驻澳代表机构办理粤澳两地车牌;允许广东律师事务所聘用澳门法律执业者;鼓励己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澳门律师在广东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减少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广东代表处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限制等;鼓励在大陆持有法律本学位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大陆统一司法考试并经过训练后在广东执业;进一步推进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律师事务所联营合作。
(3)律师行业组织促进粤澳两地律师界的交流和合作
律师行业组织要主动牵头推动粤澳两地律师界的交流和合作,促使粤澳律师业合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与澳门律师行业组织签订律师业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法律信息和法律文件的交换、业务交流合作、定期友好互访、建立法律咨询平台、建立和发展律师事务所联营和保障两地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交流的基本渠道。
(4)律师协会要支持广东律师考取澳门律师资格,培养一批具备同时处理大陆法律事务和澳门法事务的能力的律师。分期分批地组织律师利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对方法律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和管理经验,共享管理经验,使两地律师管理理念、机制和体制方面的取长补短、切磋磨合。加强粤澳两地律师合作培训工作。建议律师行业机构相互认可对方举办的律师继续育课时,互派执业律师参加对方参加法律专业培训,互派执业律师到对方律师执业机构者其他有关机构见习。建议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与澳门律师公会签订律师专业发展培训划,定期互派律师到对方律师所实习培训。
(5)粤澳两地律师事务所之间通过联营等多种方式加强合作
粤澳两地律师事务所之间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合作:开展律师事务所之间联营;互在对方行政区域成立分支机构;互相参加对方律师界民间组织;开展个案合作等。现制度给两地律师提出如何联营和合作的实践课题。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