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提案第20120336号
案 由: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建议
提 出 人:李建浔(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1、理由
(1)金融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
我国目前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力,在金融市场中同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像金融机构随意收取服务费,肆意限制储户的权益。更有甚者,由于黑客进入银行系统套走储户的存款却要储户自己承担损失。其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不仅在信息获取上依赖于金融机构,在选择产品时也没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没有商讨合同条款的权利。
(2)由于金融知识有限、掌握信息不对称,现实中金融消费者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维权。有些金融消费者因考虑到请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耗力,不得不放弃相关权益。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在证监会,目前仅有一套具有政治色彩的信访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处理投诉。调查和纠纷的应对机制;在银监会,则侧重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在保监会,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因保险产品服务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消费者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由于其适用法律的先天不足以及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由消费者协会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力不从心。
(3)国家至今也没有一个部门被要求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事务,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对如何解决争议及由哪个机构来处理等具体问题,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机构虽成立多年,但是对行业的约束力不强,且主要致力于机构间相互协调,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不能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4)我国目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保护,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目标并不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鲜有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此外,现有法律法规在某些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也缺乏具体适用性,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诸多条款难以适用于金融领域。
2、建议
(1)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建议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入监管目标中,确立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地位。并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和持续披露其产品和服务信息。
(2)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参照英美国家在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同时在行业协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通过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风险提示、反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搭建高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一是强化金融监管者投诉处理功能。在各级监管机构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参照美联储的做法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为规章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使消费者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为银行业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银行业协会可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银行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三是完善追偿和事后赔偿。赋予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完善法律救济,同时提高对消费者的补偿。
(4)构建多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对消费者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构建多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消费者素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