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广东省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行为条例”的建议

2016-12-16 02:21:16 来源:广东政协网

22、提案第20120327号

案    由:关于制定“广东省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行为条例”的建议

提 出 人:王志红(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见义勇为:是指在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以及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和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受害人及财务、制止侵害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救助的行为。

助人行为:是指在他人发生异常情况--如跌倒、受伤、昏厥等需要帮助的事件发生时对其进行帮助的行为,也包括对无主财务的保管寻找失主和上交等行为。

一般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其身体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助人行为一般不存在身体受伤的风险。比如,当李某发现劫匪抢劫一行人背包时,奋不顾身冲上前去与劫匪搏斗并帮助行人回夺被抢劫的背包,在搏斗过程中李某随时都有受伤的可能,此为“见义勇为”;当李某发现有人躺在马路中间,状态明显是受伤或者是突发疾病等,便上前实施救助,此行为自身不会受到伤害,此为“助人行为”。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往往发生在同一事件中。

“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都应当受到敬仰和保护,而见义勇为行为更值得颂扬和弘扬。

案由:

前不久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被货车反复捻扎, 18个路人先后从身边经过视而不见,最终一个稚嫩鲜活的小生命在世人冷漠的面孔下殒灭了。小悦悦事件的发生极大的震撼了国人,人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谴责见死不救的冷漠和麻木……,事件也震动了国家领导人和省委省政府,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省委常委会议上呼吁:“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用良知的尖刀来深刻解剖自身存在的丑陋,忍住刮骨疗伤的疼痛来唤起社会的警醒与行动”。其实,类似事件在我国并不鲜见。

2006年南京彭宇搀扶摔倒的老太太被反被告上法庭,法院判罚彭宇承担10万元的赔偿。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见义勇为作为社会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积极作用。提倡精神文明风尚,保护见义勇为正义行为,对于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小悦悦和彭宇这类的事件,我们分析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产生“好人无好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良心理共识的土壤正是缺少“好人有好报”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这是此类事件一再发生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说明我们在国家建设的层面上发生了倾斜,重经济而忽视伦理道德,讲经济建设有保障制度,讲精神文明空喊口号。从社会目前糟到极点的信用水平、责任情感来看,足以说明这一点。我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发展攀上了高峰,而信用水平却开始下降。“好人无好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不良共识正说明人们没有起码的安全感,这说明人们脆弱到极点的信任神经已经不堪承载对安全的忧虑,如此,我们还怎么要求人们存有见义勇为的侠义之气?  因此,我们应当宁可把经济建设的脚步放慢一点,也要花大力气治愈人们精神层面上的畸形和伤痕,用制度的形式调整人民的精神面貌,培育和保护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的优良品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文明。

二、很多省、市都相继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我们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市场最活跃的经济大省,在精神文明建设上不能落后于其他省区和市县。

三、实行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地方立法,是建设和谐广东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要迈出的重要一步。

四、不管人类存在的任何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文明建设仅凭空喊口号,而没有法律制度做保障,都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文明和道德文明。

五,近年来广东相继发生多起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者反被判罚的案件,小悦悦案件的发生更是把广东人的人性架到了火炉上在全国人民面前烘烤。有人说广东人穷得除了有钱其他什么都没有了,我们广东人拿什么来否认这一点?谁能知道明天、或者是后天会不会再上演一幕小悦悦一样的悲剧?所以,我们只能忍辱负重,悄不作声,因为这本来就是广东的耻辱……,我们必须苦练内功,用强有力的制度建设来改变现实,调整并回归人们的正义观、善良观和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观!弘扬并保障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

办    法:

一、在国家没有出台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进行规范、调整和保护的情况下,我们广东省应当尽快实行地方立法,由省人大制定《广东省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条例》。

二、制定条例应当着重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的特定涵义;

2、明确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的保护范围;

3、明确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受法律保护;

4、明确公民具有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的义务;

5、明确“见义不为”和“见死不救”的法律后果;

6、明确伪见义勇为和伪助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7、明确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的表彰、奖励标准;

8、明确医院对实施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的人员受伤后的先行抢救和医疗费用的先行垫付义务;

9、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障机制(比如由政府和社会投保建立的见义勇为和助人行为保险基金或者保障基金等);

10、明确见义勇为者的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户等的优先权;

11、明确见义勇为者的职业保障权;

12、其它应当明确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