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提案第20120326号
案 由:关于重拳治理电子商务乱象,严厉打击电子商务犯罪,改善公民商事空间的建议
提 出 人:曾涛(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案由:
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使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被打破,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购销模式,给人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一些国家本来禁止进入市场交易和限制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和服务,都可以在网上获得销售和购买;交易资金的安全,商品的质量安全存在的巨大隐患;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诈骗、赌博,传播淫秽色情毒害青少年;侵犯知识产权等等问题,没有专门法律进行规范,这些问题已经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正在危害社会秩序。
目前电子商乱象的主要表现:
1、没有可以被商(单子商务平台)用(平台上的用户)消(消费者)
各方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这个规则不应当是由上述三家任何一家提出,而应当是由政府部门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只有政府部门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才能兼顾三家各自的利益、同时也兼顾社会利益,否则任何一家制定的都会在利益上发生倾斜,而且一定是强势一方拿出霸王规则迫使弱势就范。就如2011年11月发生的阿里巴巴集团在没有任何迹象的情况下,突然进行清理门户,将淘宝商城的平台信用价格提升5倍到10倍所引发的我国电子商务地震,导致数以万计的小商户群起诉求,在诉求得不到解决的前提下,进而演变成群起攻击大商户,以此迫使阿里巴巴作出合理让步,其结果是大商户成为替罪羊。
2、色情传播:利用传播色情毒害青少年、诈骗钱财。
3、网上婚介骗钱骗色:利用为用户提供网上婚介、交友平台诈骗钱财,导致女青年被骗财骗色,甚至凶杀案件也时而有之。
4、网上赌博:利用网上赌博诈骗钱财。
5、网上传销:利用网上传销诈骗钱财。
6、网游无孔不入:令青少年上瘾无法自拔。
7、虚设网上商店:利用各类渠道宣传推广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诈骗钱财。主要表现为:①假货;②劣质货;③根本无货,把钱打过去后便无音无信;④说是货到付款,但是当收到货时不交款物流根本不准验货,当交过款发现货物不对时钱已经付过,找物流物流根本不管,找商家商家说给查一查,最终一定毫无结果;⑤客户对商品有意见,网上商店答应退货,货退了却不退钱;⑥网上商店、物流相互扯皮,买家受害;
8、虚假广告层出不穷:绝大多数国内名声显赫的门户网站,比如新浪、网易、腾讯、雅虎、搜狐、迅雷等等,因利益驱动都在替那些违法的、子虚乌有的所谓网上商家做广告,这些广告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而其商品绝大多说都是伪劣假冒或者根本就是不存在的。
9、第三方支付不规范: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约束第三方支付,他们为了利益,多数只管收钱,一旦发生纠纷,他们可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10、违禁物品:现在没有网上买不到的东西,也没有网上卖不掉的东西,什么枪支、毒品、爆炸物品、窃听器、针孔摄像机、管制警械都公开出现在网上叫卖。如此等等,商品可谓应有尽有,不应有亦尽有;手段可谓千变万化,如鬼魅时隐时现、似魔术花样翻新。
办 法:
本世纪初就有人提出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此后立法之说一直没有中断过,可是十多年的漫漫岁月,这部对经济秩序、社会发展、精神文明、青少年成长等关系重大的法律,却至今没有真正进入立法的实质性阶段。立法工作的严重滞后和电子商务的混乱局面,已经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且正在损害和颠覆着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因此,重拳治理电子商务乱象,严厉打击电子商务犯罪、整顿电子商务犯罪传播载体、从源头上彻底阻断电子商务犯罪的传播途径,制定电子商务过渡性法案,并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已经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因此建议:
一、由国务院制定过渡性管理法规《电子商务条例》。
由于立法过程十分复杂和漫长,为此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过渡性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明确严厉的法律连带责任。
过渡性法规是作为填补国家法律出台前的管理空白而制定的。《电子商务条例》和后来的《电子商务法》最重要的内容应当严格界定电子商务载体(电视、网络)的经济法律连带责任,同时还要特别明确电子商务犯罪载体组织主要领导人(一把手)、主管领导人、直接责任人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服务)当事人同罪的刑事法律责任。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彻底阻断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犯罪的途径;
三、国家应当加快再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应当把制定《电子商务法》作为保障民生、化解民怨、体
现民意、保障民权、稳定经济秩序、优化社会环境、确立法律权威的头等大事,把加速《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提到各项立法日程的最前端。
四、建立电子商务维权护法重奖举报奖赏制度。
电子商务市场可谓乱象丛生,立法是前提,但是立法只是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合法操作程序。由于电子商务市场分布广泛且具有虚拟的特点,违法分子相对隐蔽,治理难度相当大,因此依靠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就显得十分重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电子商务犯罪举报奖赏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奖金在公平的基础上应当尽量厚一些,可以依据其举报罪案破获后整个案件所涉金额的百分比确定份额。
五、严刑重典,修正我国一贯奉行的轻处罚、重教化的立法思想。
我国的立法机关长期以来奉行“轻处罚、重教化”的立法思想,在立法实践中参入过多的中庸思想要素,其结果是法律越多,社会越乱。轻处罚导致违法成本低到极限,重教化致使维权成本高不可攀。违法者违法越多收入越高,得意忘形沾沾自喜却对其奈何不得;维权者越是维权越是倾家荡产,虽满腹怨愤却无可奈何。这绝对是我国立法思想偏离社会现实导致的恶果,这一现象如果仍然继续下去,我们的老百姓就无法找到安全的生存空间了。因此,无论是制定《电子商务条例》还是《电子商务法》,都应该汲取以往的教训,改轻罚重教为重罚重教,以罚促教,这才是人民大众所想要的法律。人民大众都期盼未来的《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有能力保护合法公民的优秀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