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2016-12-16 02:21:16 来源:广东政协网

80、提案第20120268号

案    由: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提 出 人:唐冬生(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对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提出了基本原则。所谓社会组织,是指社会自发产生的用于社会自治和社会自我管理的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部分中介组织、社区活动团队等,国外称之为NGO(非政府组织)。它既是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组织载体。社会组织是一座城市社会活力的重要标志。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成为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一、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作为社会自我管理的主体,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市场配置资源方式的有益补充,成为政府凝聚社会资源、提供社会服务的有力帮手。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社会组织的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是运作失范。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低,承接服务的能力尚待提升。目前全省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仅占15%。社会服务机构的非专业化与社会工作的专业化需求之间严重脱节。据了解,目前缺乏专业评估机构,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以政策文件作为管理依据,效力层级低,影响了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

二是管理低效。尽管目前我省社会组织不用找挂靠单位,但事实上备案也需要很多程序。管理上重登记轻监管,对注册组织的监管以年检和评估为主。而评估属于自选项目,有问题的社会组织往往不参与评估,回避监管。而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会组织依法实施管理时,也面临着配置不足、权力有限、力量薄弱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

三是扶持乏力。其一,政府购买服务和职能转移的力度不够。目前只对购买服务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没有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空间很有限。全省社会组织中,已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仅有9%。其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政策引导和扶持有限。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措施不多,相应的资助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没有充分激活。其三,社会组织政治地位较低,参政议政渠道不顺畅,社会咨询机制不完善。

四是资金不足。企业、公民的捐赠能力和捐赠意识较弱,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力度尚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普遍面临资金困境。人才匮乏,经验丰富的社工极少,难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办    法:

二、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

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转变观念,统筹规划

应充分认识新时期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积极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思路,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制订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出台配套文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引导合理竞争,从而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帮助其充分发育,在社会管理和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应加快社会领域的改革开放步伐,将适宜于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尽快转移出去,还社于民,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组织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创新机制,强化监管

一是完善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链条,彻底改革重登记轻监管的传统体制模式,在现行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可考虑设立“社会组织管理局”,筹建社会组织服务指导中心,整合社会组织项目需求;建立由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降低准入门槛。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登记;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且主要在社区范围内活动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逐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有序扩大直接登记范围,建立“一口审批”绿色通道,“一条龙”为社会组织办理登记业务。

三是优化评估体系。制订“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评估指标体系,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对社会组织进行定期的专业测评和日常监督,评估等级作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条件。

四是推进立法进程。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明确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合理界定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权责,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政府扶持、资产界定、信息公开、评价体系、监管机制等进行改革、规范和完善,推进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三)培育扶持,鼓励发展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建立由政府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组成的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利用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激励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发展。

二是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关系,形成制度化、刚性要求的政府职能转移和社会组织承接工作机制。搭建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间的互动平台,实现三方需求和资源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策制度,出台《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不断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力度,并将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抓紧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部门、职能、项目、方式、方法及程序。

三是打造孵化平台。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和政策咨询、法律咨询、交流培训、项目策划、资源链接、财务托管、人事托管、网站托管等服务,优先满足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进驻,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运作和发展能力。

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了培养、吸引人才,鼓励高等院校、高职、中职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定期举办社会组织专场人才招聘会;为了留住人才,会同人事劳动部门,研究出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制定适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职位晋升、档案管理、社工招聘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