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议

2016-12-16 02:21:16 来源:广东政协网

82、提案第20120266号

案    由:关于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议

提 出 人:陈紫芸(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理由

近年来, 民营企业对我省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 但随着社会经济转型,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据统计, 我省每年劳动争议和劳动监察的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劳资矛盾和纠纷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2010年全省劳资关系突发事件平均涉及人数上升幅度高达20.87%。因此, 解决我省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 是建设“和谐广东”,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问题

(一)民营企业较多采取家族化管理模式,缺乏科学的管理方式,劳资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

目前,大多数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中仍是采取传统的家族化管理模式。这种家族化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方面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非制度化特性,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其次,中小民营企业普遍缺乏科学的管理知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节省开支、降低成本,拒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1、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2、拒绝替职工购买社会保险;3、压低、克扣、拖欠职工的工资;4、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5、随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二)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监管、执法力度不够、争议解决机制弊端显露。

第一,多数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盲目以低成本劳动力来招商引资,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对一些违法违规现象装聋作哑,视而不见。

第二,虽然我国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但其表述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

第三,现有劳动仲裁的“一裁两审”体制弊端非常明显。由于劳动仲裁走的是“调解——仲裁机构——法院”的程序,导致劳资双方在人力、财力、时间上的支出大量增加。走完全部维权程序,起码得一年以上时间,甚至更长时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由于维权成本过高,耗时过长,最终导致社会上出现一些民工为追讨工资做出一些极端的反抗行为,如跳楼、集体罢工等现象。

(三)工会过度依赖企业,缺乏独立性,组织不健全,员工参与率不高,在实践中的作用与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差距。

民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在经济上多依附于企业,导致其多数时候听命于企业,缺乏独立性,基本上成为企业管理员工的工具,更谈不上为员工维权。而且组织上也不够健全,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其工作只是发放福利、组织活动,无法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四)员工工资多由资方单方决定,集体协商制度难以得到落实;劳动者自身素质、技能较低,无法与资方抗衡。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省推行已超10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虽不断上升,但仍未完全落实,原因有二:1、缺少实质性的谈判过程,企业只是为了迎合国家劳工政策的需要而推进集体协商,但劳方并未实际参与其中与资方进行实质性的谈判;2、缺乏协商不成时可操作的处理机制以及必要的法律刚性支撑。

此外,民营企业中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已渐渐觉醒,但因为自身素质、技能无法有效提高,从而使其在与资方谈判过程中仍属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争取其应得权益。

办    法:

三、建议

(一)民营企业应改变管理模式,营造企业文化,让职工参与管理,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民营企业应将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融入家族化管理模式中,建立完善的人事和行政部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人性化,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推行规范化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获得权和社会保险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职工自身技能的培训,让职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劳资关系氛围。

再者,在企业内部建立民主沟通对话机制和内部申诉机制,劳资双方坦诚交流,消除误解,确保企业内部问题不堆积,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最后,企业应抑制资方过强利益分配优势,制定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让所有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利益的薪酬、利润共享计划。员工的报酬与企业的效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能充分的调动员工的积极和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妥善解决劳资争议。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动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条例,进一步细化与劳资关系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适当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其次,政府应摒弃陈腐的只追求GDP而罔顾社会安稳的政绩观,保持中立地位,对劳资双方一视同仁,将地方政府的劳资关系处理情况作为重要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地方政府要改变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的被动局面,尽快形成长效机制。

再者,应赋予劳动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及时处理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强化其劳动监察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办。同时,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中的第三方部门或中间组织,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功能性缺陷,依法规范民营企业劳资关系。

(三)建立民营企业中工会的独立地位,完善工会的组织建设,发挥其应有作用。

建立工会的独立地位, 首先应保障其经济和人员配置的独立性。在经济上,政府应在财政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会的支持力度,工会成员的工资不再由企业支付;在人员配置上,工会干部应从总工会中选派人员担任,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工会干部,使工会组织真正超脱企业的控制,增强工会组织及工会干部的话语权,让工会组织能够大胆地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建立和完善对工会的考核评价体系,工会干部的奖惩考核依据其自身职责的履行程度来考核,由上级工会组织和员工来评价。

此外,还应提升工会工作者自身的法律修养和谈判技能,增强工会维权的亲和力,真正发挥工会的应有作用。

(四)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刚性支撑,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

首先,在法律层面,应把是否签订集体合同以及是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选择权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同时, 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加快完善与集体合同立法相配套的法规、措施。其次,在实际执行层面,应积极推进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特别是要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建制。劳动部门要切实落实工资协议备案制度,此外,还应设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善后机制,当工资集体协商不成时,相关人员有法可依,劳动者诉求有门。

(五)劳动者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维权能力,端正诉求态度。

劳动者必须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劳动生产率,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形成一种潜在的要价能力,提高在劳资谈判中的地位,将就业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为利益分享创造条件。此外,劳动者还应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再者,劳动者应端正提起诉求的态度,争取将矛盾在内部消化,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方式,这样,既可以维护自身权益,降低受伤害的概率,又能给侵权者以警示,避免劳资矛盾的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