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提案第20120254号
案 由:关于建设广州文化广场和丰富其文化内容的建议
提 出 人:孟浩(共1名)
办理类型:承办
承办单位:广州市政府
内 容:
文化广场是指具有城市(或区域)特色的体现其文化氛围的含有美学趣味的建筑、雕塑以及配套设施的中心广场。一般属于政府公益性设施。她应该是公共文化 <http://baike.baidu.com/view/1492284.htm>生活集中的城市空间,为专业或民间组织在此进行艺术表演或展示提供场所,也是群众性的各种娱乐、体育、休闲等活动场地。文化广场的一般意义应该是一座城市(或区域)的一张名片。这张名片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说她有形,是因为她常以物理的形态、较大型的建筑特色存在于一座城市(或区域)的某一空间而有形;说她无形,是因为她也经常以其不确定的且蕴涵有形式多彩和内涵丰富的各种文艺创作为表现形式的文化演出于时空并记忆于人们的心中。
文化广场应该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性的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的群众文艺演出、晚会,承办各种有关文化的展览。文化广场应该在该城市(或区域)不同时期的发展阶段体现不同的角色和定位,提升文化广场在城市(或区域)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影响力、辐射力和竞争力,为城市(或区域)打造出一张与时俱进的城市文化名片。
生逢于亚运盛会之际的广州花城广场已经实际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文化广场。其景观、绿化、灯光等一系列设施被广州市民期盼为开放性公园 <http://baike.baidu.com/view/47065.htm>,并希望她成为市民早晚、节假日休闲的好去处。“文化广场”和“城市客厅”如磁石般深深吸引着广大市民,他们希望茶余饭后能来此散步、健身,休闲,自发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然而,广州花城广场在其经营与管理方式和方法上却完全非政府意义的“公益”性公园。由于她被交由公司性质的企业去管理,“花城广场”实际成为了企业的“私家客厅”,人们的期盼变为不切实际的奢望,人民群众在广场上活动也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去年就“花城广场”发生的枯树事件而有人在此接受媒体采访而受到“花城广场”管理方的限制(说什么要经得其“业主同意”方可在此处接受媒体采访)一事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以这个事例分析,我认为:我们的文化广场应该是以政府的名义用公共的财政来为社会、为人民群众建设和提供经常的免费的公共服务设施 <http://baike.baidu.com/view/2139629.htm>的同时,最大可能地来体现城市的物质文明与精神风貌。而不能将其列入任何名义下的“企业资产”,哪怕是“代政府管理”的名义。
因此,我建议:广州市的“花城广场”应该回归“政府投资、公益管理”的属性,归由广州市的文化部门来管理。文化广场作为政府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公共空间与文化活动的场所理应属于市民广场 <http://baike.baidu.com/view/971125.htm>性质的同时,还应该更多地体现其文化内涵的特征。我们的市领导不是曾经把她比喻为这个城市(或区域)“会客厅”吗?她不但应该是展示城市文化形象和特点的窗口,同时也更应该是吸引游人的一个亮丽的风景。
我曾经注意到,在美国东北部的有一个州府城市,夏季很短。但就是在这很短的夏季里,该市政府(每年6月底的周六起至8月初的周六止,每年共六次)却长达20余年坚持举办“夏季广场音乐会”。每场音乐会的主题都不同。民众从城市的四面八方赶来广场享受高雅音乐。该音乐会的运行模式是由州乐团提供演出,有关社团或企业提供赞助,政府提供场地条件和维护交通与广场秩序,纳税人享受音乐团体和音乐家带来的文化艺术“餐饮”。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心城市。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团体及企业完全有条件和能力为我们的社会各界与老百姓并提供有关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文化团体的文化艺术支持来办好文化广场的文化艺术演出。我们从广义上理解文化广场,她同时也是泛指文化广场演出的多功能、多结构、多样性的城市事物空间。她不仅是物理空间的开阔,同时也代指意识形态的精神空间的深厚与广阔。她衍生指向人气聚集地、商业活跃地、美学与艺术胜地,甚至是文化产业基地 <http://baike.baidu.com/view/2619141.htm>。
因此,我建议:广州市政府应该对诸如“花城广场”、“海心沙”等文化公园存在的意义和作用进行重新思考,改变目前的管理方式与方法,使其回归社会和人民群众所拥有的社会公益属性,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为文化广场的有效使用创造机会,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应该享受的文化“餐饮”,使为文化广场产生应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