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提案第20120245号
案 由:关于要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的建议
提 出 人:李瑞伟(共1名)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法制办
内 容:
案由:
一、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能弥补社会道德力量之不足。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行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社会道德对见义勇为都是持鼓励、赞扬的态度。对见义勇为的肯定态度,影响到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去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在现实中却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见义不为,在那些面对歹徒行凶作恶或者身遭危难者需要求助时,避而远之或无动于衷、袖手旁观;二是见义勇为者得不到保护。见义勇为者负伤致残及至献出生命的英雄,得不到基本的治疗和抚恤,甚至反受其害。这也说明了社会道德的力量是有限的,见义勇为很需要法律的支持。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就是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鼓励见义勇为加以确认,在法律上给予支持保护,在新形势下是建设幸福广东的新举措。
二、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还不完善。一些人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社会道德利益,致使社会道德水平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此外,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一些见义勇为者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利益,而且还使得社会上许多人缺乏安全感,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因此,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我国尽快制定法律法规以保护见义勇为者。同时,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的要求。
三、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也是法律自身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从已经颁布的法规来看,这些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大多是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再出现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是,这些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各地的差别也很大。而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正气,提升整个社会道德水平都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目前,见义勇未有从国家的层次立法,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因此,“广东先行”,建议我省为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以使见义勇为在中华大地上进一步发扬光大。
办 法:
建议:
一、 科学界定见义勇为的范围。
见义勇为,从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来看,有的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有的则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安危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有的认为是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减少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求助的合法行为;等等。因此,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首先要科学定义见义勇为的范围。
二、 明确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和保护。
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要明确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和保护,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求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作出规定,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求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从而使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使见义勇为者真正解除后顾之忧。
三、 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给见义勇为制定法律法规,还要对见义勇为者、被援助者的责任、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反咬一口的被援助者要作出重罚,对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罪论处;对见义不为者,以不履行责任、义务论处,并作出适当的处罚,从而让见义勇为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四、 加大对利用人们的善心,爱心、同情心进行犯罪者的惩
罚力度,扬善惩恶的社会环境。
加大对利用人们的善心、爱心、同情心进行犯罪者的惩罚,有利于消除人们行善献爱心的心理顾虑,有力遏制破坏社会道德体系的恶行。
五、 加强学生的社会道德、爱国主义教育,提高民族自豪感。
从小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爱国热忱,提高全体国民的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把学生的道德、信誉、诚信品德评价得分与应试分数处在同样地位,因为这是贯穿人生一辈子的行为处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