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 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的建议

2016-12-16 02:21:16 来源:广东政协网

74、提案第20120274号

案    由:关于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 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的建议

提 出 人:富明慧、曹艳(共2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残疾人事业也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残疾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合法权益越来越有保障。在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工作在基层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愈发显得重要。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协助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含残疾人亲友)委员,属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一般通过协商推举方式选聘。我省现有1145个乡镇、440个街道和19506个村、6184个社区,现有残疾人540多万。按有关规定,目前在我省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基本选聘了至少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协助开展残疾人相关的各项工作。据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数据,我省目前共选聘了23854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并进行了实名登记,选聘率为 87.2%。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的设置,是政府开发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也是密切残疾人组织与残疾人间的联系、加强残联基层组织代表性的重要举措,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值得推广和普及。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省普遍存在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偏低的问题。根据2011年中国残联的调查数据,我省有7505名专职委员是其他形式补贴,有3635名专职委员年人均补贴240元以下,有636名专职委员无补贴。根据提案人的调查,大部分乡镇、街道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偏低的现状,既不利于2万多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积极性的调动,更不利于和谐社会和幸福广东的建设,这一局面应该尽快扭转。

办    法:

1. 由人社厅牵头,财政厅和省残联等部门配合,落实好相关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9号)提出“做好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培训工作,落实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上述各项政策为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2. 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考核和管理工作。

按公开、公平和属地的原则,选聘一支实干、高效的专职委员队伍,并进行实名动态登记。由各县(市、区)加强对专职委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给予激励续聘,对工作消极、能力较差,多数残疾人不满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不再续聘,并按程序更换新的人选。

3. 乡镇、街道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公益岗位管理。

乡镇、街道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乡镇、街道政府公益岗位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就业,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长期表现良好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要适当提高其工资水平。

4. 村社区残疾专职委员采用兼职形式,其补贴待遇参照当地村两委干部或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标准。

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给予每年3000元的经费支持。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按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6:3:1的比例共同承担。

5. 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

在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方面,全国的典型有北京、内蒙和甘肃等省市,尤其是甘肃和内蒙的经验,值得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