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提案第20120360号
案 由:关于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5%资金建立专项基金的建议
提 出 人:巫奕琦(共1名)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计生委,省财政厅
内 容:
2009年,有网友公布了一个镇计生服务站的社会抚养费支出分配:总计191万元,11.5%上缴镇政府,21%用于职工工资,0.42%用于独生子女奖励,0.25%用于手术服务费(这本应是大宗,却不足5000元),余下那些钱,则列为“其他支出”。不便明示,则一笔带过。这便成就了一笔生意,以计划生育政策为媒介,以官位为利器,以超生儿为商品。在农民超生前,或不动声色;超生后,则设置重重关卡,社会抚养费多收一笔是一笔,有时连发票都不开。据调查,上述情况在我省各地时常发生。
目前,湖南省已有12个市(州)正式出台文件,规定从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一定比例(5%至15%)资金,建立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国内多个省(市)也先后推广湖南省的做法。
办 法:
我省逐步建立政府预算支持、社会定期募集、社会抚养费按比例提取等多渠道生育关怀行动专项经费筹集机制,适时出台《广东省生育关怀行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导各地管好用好专项基金。
一、各县(市、区),从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5%比例资金,建立生育关怀基金。这笔资金严格按季度划拨到县级生育关怀专项基金非税专户上,实行专帐管理。
二、生育关怀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1.帮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亡的家庭;2.开展群众的生殖健康服务;3.独生子女贫困家庭的助学;4.关爱女孩行动;5.帮扶基层计划生育贫困工作者;6.救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等。
三、各县(市、区)设立生育关怀专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转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