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提案第20120390号
案 由:关于将加强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的建议
提 出 人:陈昆(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问题提出:
1.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是现代社会处理商事纠纷的优选方式,有利于加快社会管理创新。《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着力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当前我省经济纠纷呈现频发多发新态势,公司诉讼、连锁经营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逐年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峻挑战。调解仲裁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仲裁成为解决商事纠纷、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能够结合具体纠纷性质,比较准确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双方利益的汇聚点,聚同化异,平和处理纠纷,促进市场主体深化合作的优点,是现代社会处理商事纠纷的优选方式。加强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有利于加快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开展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商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能。当前我国社会转型进入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利益格局深入调整,各类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司法效率提出严峻挑战。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商联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各级工商联调解仲裁机构,进一步强化各级工商联调解仲裁职能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机构这个平台,积极参与司法、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部分调解工作,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有序解决矛盾纠纷, 调处行业内外纷争,达到“调处息讼”目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或行业内部,既满足非公有制企业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缓和冲突需要,也符合加快社会管理创新要求。
办 法:
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大局。要从构建和谐幸福广东、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认识加强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要紧密结合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政府职能转移等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组建调解仲裁工作机构,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工商联等商会组织参与商事调解、劳动争议、诉前调解、对外纠纷调解等工作。
2.大力支持工商联成立调解仲裁机构,开展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都要求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建议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工商联和商协会的职能任务,积极推动各地市工商联成立调解仲裁机构,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予以保障。一方面支持各地级以上市和条件成熟的县(区)、乃至镇(街)工商联尽快设立调解仲裁工作机构;另一方面扩大建立范围,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行业、品牌商会协会或枢纽型商会协会建立调解仲裁工作机构。同时进一步明确工商联调解仲裁工作机构指导商会协会开展调解工作职能,鼓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购买商会协会调解服务,为商会协会开展调解服务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3.加大考核力度推进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将成立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调解仲裁工作机构纳入对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联工作的考核范围,围绕非公有制民商事调解仲裁工作,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内容、创新考核形式、强化考核运用,采取多种形式反映各级工商联在推动调解仲裁工作机构建设中的工作成效,推动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