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建议

2016-12-16 02:21:15 来源:广东政协网

49、提案第20120410号

案    由: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建议

提 出 人:广东省工商联(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现状

据统计,至2011年第3季度,广东民营经济单位460.83万个,实现GDP15843.67亿元,实现税收收入2851.9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3%。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广东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新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使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不断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稳步提高,执行情况得到改善;社会保障面不断扩大,参保率上升;企业党工团组织逐步普及,作用日益增强。但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领域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

问题及分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明确指出,工商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工商联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5号)指出,工商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共同推动劳动关系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配合开展劳动专项检查活动,发挥劳动纠纷预防和突发事件处理协调作用。引导基层商会、行业协会商会、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提到“省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与中发〔2010〕16号和粤发〔2011〕15号的文件精神不符合。同时,省工商联即将获得批准加入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为成员单位之一,因此,该条例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办    法:

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目前我省工商联共有会员19万个,在所有工商界的社会组织中,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已覆盖至乡镇(街道)。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就业主要渠道的发展进程,非公有制企业也逐渐成为劳动纠纷集中的重要领域。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在协调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关系工作方面的优势和作用,非常必要。建议修改《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内容,吸纳省工商联作为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