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提案第20120411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的建议
提 出 人:广东省工商联(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问题提出:
1.履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职责是党赋予工商联的政治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工商联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5号)明确将“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为工商联的基本任务,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2.全省各级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工作卓有成效。一是机构基本建立。2003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明确,成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简称“投诉中心”),授权省工商联负责具体运作。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办理民营企业投诉工作,是全国首家省级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机构。截止2011年底,全省已有81个县(市、区)设立受理民营企业投诉机构,组建率达到67%,工作网络基本覆盖至县区。2009年12月,省委政策研究室等17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受理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正式成立,工作网络基本覆盖省直各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审判、检察机关,及有关仲裁机构和商会协会等,同时组建联络员工作队伍。二是机制基本健全。建立健全了民营企业投诉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加强受理非公企业投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统筹制定全面的工作规划,调查研究制约非公经济科学发展的政策性、普遍性问题,以及协调解决非公企业重大投诉问题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工商联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以及诉调衔接工作。省工商联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努力构建“商会调解+仲裁”、“商会调解+诉讼调解”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009年2月,省工商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了广东省非公有制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推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省工商联与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三方四家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在共同推进我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完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推动我省劳动关系立法和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重要作用。三是工作基本到位。至目前为止,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服务对象已由最初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起人为自然人且其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拓展到我省所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服务内容由最初的以受理、协调落实“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投诉”为主,拓展到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有关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投诉维权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以及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服务领域由最初的以政企关系为主,拓展到包括政企关系(投诉维权)、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外向发展合作关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法制宣传教育)等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的主要领域。
3.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服务对象急剧增加与工作机构建设滞后之间的矛盾。随着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对象急剧增加,但各级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机构建设普遍滞后。据统计,全国工商联及1/3的省级工商联均设有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而广东各级工商联内部没有专门法律工作部,不仅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的实际不相适应,也与广东作为全国会员数量最多的省级工商联的实际不相适应。省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由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同时加挂省工商联法律维权中心、省工商联调解仲裁中心两块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职能、工作压力大幅增加而人员编制和经费却没有相应增加,一定程度制约工作开展。二是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与法律维权服务机构体制不顺之间的矛盾。全省各地虽然都设立了民营企业投诉机构,但设立形式不一,性质各异。从设立形式看,有设在工商联、纪委监察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局四种形式;从机构性质看,有行政单位,有事业单位,甚至还有没有定性的。民营企业投诉机构没有设在工商联的,其工商联的法律服务工作也由不同内设部室负责。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为省工商联领导下统揽全省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的统一平台,由于下级民营企业投诉机构性质、形式各异和各级工商联内部法律服务机构的不健全,不可避免出现工作执行“梗阻”现象。三是服务工作不断创新与维权服务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之间的矛盾。以省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机构为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省委、省政府授权设立,由省工商联具体运作。但从全省看,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投诉机构的职能职责、机构性质、管理模式和工作原则及相关权利义务的认定,在横向、纵向上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维权服务机构的力度十分有限。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对各地级市或县(市、区)政府的投诉方面,目前尚未涉及。
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的高度。加强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形成政府调控与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治理新模式的内在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促进转型升级、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 “保生存、谋发展”,以及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动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工作创新开展。
2.夯实服务基础,在理顺体制上要有更大力度。建议通过地方立法或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具有广东特色、符合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服务体系。一是理顺机构设置。整合现有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省工商联法律维权中心和省工商联调解仲裁中心,设立统一的省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由省委、省政府授权负责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提供全面、全方位的法律维权服务,并明确职能,确保其行政监督法律主体资格和行政监督权限。二是提升机构层次。发挥工商联具有的统战性、经济型和民间性“三性”有机统一的优势,明确省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服务中心为省工商联下属的副厅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打破非公企业投诉维权服务横向协调中的瓶颈制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服务机构,并参照省的做法,明确机构的职能定位和管理体制、行政级别。对各地现有的各类民营企业投诉机构进行整合,其职能统一归属本级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服务中心,避免工作“梗阻”。
3.创新工作机制,在深化服务上要有亮度。一是创新非公有制经济投诉维权机制。将投诉维权受理范围扩大到非公有制企业对下级政府的投诉,特别是下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促进扶持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情况的投诉。二是创新非公经济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商会调解+仲裁”“商会调解+诉讼调解”等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调解仲裁回访机制以及商会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对接机制。三是创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对本行业发展的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逐步建立起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助于一体的、具有广东特色的非公有制经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四是创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服务我省“双转移”和企业转型升级需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舆情预警机制、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分类指导机制等。
4.扩大宣传推广,提高广东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服务公信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省营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维权服务的公信度,打造广东非公有制经济法律维权服务新品牌。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