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提案第20120412号
案 由:关于减轻中小企业税负的建议
提 出 人:广东省工商联(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力扶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是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60%和40%,每年出口创汇占60%,提供75%的城镇就业机会。广东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据统计部门统计,2011年第3季度,广东民营经济单位460.83万个,实现GDP15843.67亿元,实现税收收入2851.9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3%。
一、 存在问题
我省中小企业在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的同时,也面临着税负过高、税费繁多、优惠政策不落实、税制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企业税负过高。从目前情况看,中小企业要缴纳17%增值税、5.5%营业税、25%企业所得税;企业主本人要交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再加上其他各种收费罚款,多数企业不堪重负。以家电制造企业为例,除上述税收外,还有按营业收入1‰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分别按流转税3%、7%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三项附加税费占营业收入比例接近5‰,此外还有房产租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二是需缴纳的费种类繁多。政策性收费、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三大类费用给中小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如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发展费、价格调节基金、堤防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基金、环卫评估费、消防许可费,员工健康证费和已经取消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工商管理费等,很多领域还存在同行业不同税、重复缴税等问题。
三是征税体系不健全,税种设置多杂,解释口径不一。税收政策缺乏连贯性,税务部门频频通过临时通知、补充规定、最新解释进行调整,解释执行口径宽紧不一,导致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年度各类应纳税款。征税行为缺乏有效制约监督。税务部门既是税收政策制定者,又是征管执行者,还是税法的解释者和裁判者,在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导致税法解释被滥用。同时,不同税务部门之间立场不同导致对税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不同,也导致政策无法落实到位。
二、 意见建议
尽管我省出台了包括税费优惠政策、涉税服务绿色通道、网上办税及纳税服务热线、优质服务承诺、部门作风建设等举措,但仍然不能从法律层面上作出根本性调整。为使整体的税负法治环境更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议:
加快“费改税”步伐,清理收费项目。加强税费改革力度,推行“放水养鱼”政策,缓收、减收或免收暂住证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证金、工会费、植树费,劳动合同监证费,按比例递减征收堤围费等。对于条件成熟的,可由费改为税,如社会保险费也可以考虑变成缴税制等。规范执法操作,统一政策待遇,取消一切不合理的乱收费、乱罚款。清理政府各部门及行政性事业机构收取的各种费项和罚款,废除目前实行的“设置收费项目、再收支两条线、潜规则中又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体制,将行政部门和行政性事业机构经费向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来源体制,改革为纯粹的财政拨款体制。
整合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享受中小企业优惠覆盖面。继续落实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和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就业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把适用税收优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比率纳入税务部门业绩考核范畴。
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帮助。转变纳税服务意识,广泛征集纳税人意见,及时解答纳税人疑问,通过座谈会、普法知识宣传等方式增强纳税人对税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简化中小企业的税制规定和征管办法,减少征纳税成本,提高征税工作操作性。
4.建议国税、地税局合并。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未来许多经济社会问题解决的前提。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涉及面很广,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并不涉及财政税收体制核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经营行为不断规范,企业经营者纳税意识显著增强,以及政府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国地两税税务机构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国地税两套机构合并或合署办公,尽可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可以先在部分市、县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