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2016-12-16 02:21:1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30004号

案    由:关于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理由:

过去的二十年,政府包办了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但却因为政府资源的有限性,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屡治屡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深入,公共事务的管理由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正被逐渐打破。食品安全作为一项民生公共物品,更迫切需要多方积极参与,我省要尽快改变食品安全单一主体监管模式,促进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有着诸多优势:它可为公众和政府提供最全面、最真实的信息;出于维护整个食品行业长远利益考虑,它有动力与败坏行业名声的违法厂商作斗争。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参与立法与政府决策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省社会组织在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方面还存在较多亟待重视与解决的问题。首先,我省社会组织大都官味浓厚,缺乏民间合法性,政府垄断各项经济权力,缺少针对社会组织自治权利的法律确认、保护与规制,社会组织自治能力弱,自律服务职能履行欠佳。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我省要出台措施,推动社会组织更深层次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办    法:

一、采用三个原则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范围

(一)调制有序原则。就是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先交由社会组织调制;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再交由政府调制。

(二)权源优势原则,即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管理优势,社会组织发挥微观规制的管理优势,各有侧重点。

(三)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原则,积极培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使其社会权力,监督与制衡政府权力。

二、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促进法》

(一)出台《非营利组织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二)《非营利组织促进法》重点突出以"公共利益"为立法本位,同时确认其自治权。

(三)在《非营利组织促进法》中规定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立法的商谈机制,明确各社会组织的有关成员可以委托代表参加立法工作,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通过立法对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的不当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减少和抑制其负功能的产生。

三、加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性功能建设

(一)鼓励社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如制定标准或最低质量要求,加强质量检验,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形式开展行业自律。

(二)相对于法律制裁的而言,行业协会内部的非法律惩罚机制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鼓励我省社会组织积极探讨使用内部通报、行业曝光、终身禁入等内部的非法律惩罚机制,更有效地震慑和抑制某些食品企业的违规逐利行为。

四、推动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

(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民营企业成立第三方检测机构,从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其进行帮助,扶持其尽快发展壮大。

  (二)突出制度设计,建立一个"监管循环系统",不让第三方检测机构游离于制衡的网络之外。

  (三)全面放开食品安全检测服务市场,在各级政府逐步推行食品安全检验服务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