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广东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建议

2016-12-16 02:21:1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30007号

案    由:关于促进广东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建议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成为全国关注的热点,民间金融阳光化已显得刻不容缓,而民间借贷同样发达的广东,民间金融阳光化也倍受各方关注。目前广东众多小微企业亟待民间金融阳光化,期望缓解借贷成本和降低金融风险,使企业可以更加容易和低成本通过融资实现企业经营的连续和可持续发展,维持企业竞争力。现从政府和行业管理角度,对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提出具体建议。

一、广东民间金融阳光化的现状

广东是我国中小微企业的聚集地之一,长期以来中小微企业在广东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近两年货币紧缩政策的施行,广东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问题突出,在官方金融体系中得不到满足、而资金需求却非常强大的情况下,民间金融为境内非国有制经济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作为官方金融的有效补充而功不可没。加快广东民间金融阳光化,加强对其有效的监管对于发展广东经济、社会显得尤为必要和意义重大。

1.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广东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成为推动广东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当前,广东依旧没有全面性和专门性的法律,也没有成体系的监管制度,民间金融一直不为法律所承认,游离于体制之外。民间金融监管者缺位,留下较大的风险隐患,导致民间金融市场混乱复杂,弊端丛生。只有民间金融实现能扬其长、避其短,才能全面促进广东经济增长。

2.广东民间金融规模巨大,民间金融阳光化刻不容缓。广东是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民众资本雄厚。在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降而民间融资市场利率节节上升的情况下,民间资金的利益导向使其大量流入民间融资市场。广州市工商联估算,东莞的民间借贷量约为2000 亿左右,而广州民间借贷或达2000 亿-3700 亿,再加上佛山等地,广东整体的借贷规模是相当巨大的。如此巨大的借贷规模,如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将产生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广东经济的发展。

3.广东中小企业规模的不断发展要求民间金融提高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由无组织化向准组织化、进而向组织化方向演进。但广东民间金融仍停留在初级或原始的形态上,创新能力不足。广东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过程,进入了“二次创业”和市场扩张期。目前,广东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仍然紧张,特别是中小银行基本处于断流状态,也一定程度加深了对企业主跑路潮和民间借贷市场出问题的担忧。为此,实现广东民间金融阳光化,并加强对其监管和引导,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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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法:

二、广东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具体建议

民间金融是广东改革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州业已抢占先机,广东必须做出及时和有效的反应和调整,以应对未来的发展。针对广东民间金融目前的发展问题,实现广东民间金融阳光化应该从政策、制度和运作上走出有效的改革和调整,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民间金融规范发展,要把发展民间金融作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手段。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确立民间金融正当法律地位是引导其阳光化发展的前提,广东省应改变以往对民间金融的压抑政策,承认民间金融作为社会公众融资方式存在的正当性,引导其浮出"水面"。其次,用法律对民间金融关系进行调整,民间金融法律化就是在确立其法律地位基础上,以法律规范民间金融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同时,应依法保护民间金融产权,对民间金融债权、股权、合作权等权利给予法律保护,为参与主体提供合理的权利预期。

2012年2月浙江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经营的全程纳入工商日常监管之中,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实现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运作与监管。业内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更加规范化、透明化,从源头上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了有效监控。广东也应尽快出台类似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境内民间金融的发展。

2.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加快民间金融阳光化。民间金融阳光化和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有效支持,广东除了在法律上给予民间金融以肯定,还应在政策上给与民间金融以支持。首先应放开进入限制,解决民间融资乱象的根本途径,应该是放宽准入,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让行业内部自行淘汰和整顿。与温州相比,广州有相似之处,都以民营经济为主,市场经济发达。不同的是,广东民间金融从业机构起步较晚,门槛高而以行业聚集;温州则是门槛低、小而多,甚至全民金融。

广东的实体经济优于温州,民风?健,广东大可放低民间金融进入门槛。其次,政府也应在出资扶持引导等方面落实具体措施。如2011年12月,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表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还强调将强化对民间融资的管理。相比广东对民间金融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就较为鲜见,广东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重视对民间金融的支持扶持力度,促进民间金融发展,加快广东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步伐。

3.转态度,支持民间金融及准金融机构成立,促进民间借贷行为透明化、合法化、集约化,有效降低风险。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较,民间金融机构具有自治性较高的特点,更倾向于通过机构自律以及行业自治的方式取得良好的社会资信。支持民间金融机构的成立,有利于使更多的民间资金浮出水面,进入正规合法的流通渠道,使借贷双方获益,同时能使政府有关部门能更容易地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和控制,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因此,政府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并指导民间金融机构成立,同时促使构建民间金融自律组织,建立并完善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订民间金融行业风险管理办法,加强风险控制。

以今年3月出台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为例,其中的第二条就是"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广东应该借鉴浙江方面的经验,支持和鼓励更多民间金融机构的成立,以加快和促进境内民间金融阳光化。

4.打造民间金融服务平台,建立民间金融引导机制。打造民间金融服务平台,不仅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的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而且对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发挥广东充裕而活跃的民间资本优势,推进广东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就广东地区来看,小贷公司的数量还有一些增长的空间,所以要保证每个县区、每个产业聚集区都至少有一家小贷公司为其提供服务,才能更加全面和平衡地发展民间金融,而担保行业则要"做减法"。

民间金融服务平台能有效提供资金供求信息,通过信息服务系统进行信息配对与对接,安排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见面,协助资金供给方、需求方办理借款手续并登记备案,为借贷双方整理资料、归档,向主管部门备案,实现对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和引导。无论是广州的"金融街",还是温州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都是这样的一个服务平台,他们的成立就是为了有效的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实现对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是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有效措施。

5.完善民间金融机构行业监管,解决民间融资乱象。政府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并指导民间金融机构构建民间金融自律组织,建立并完善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订民间金融行业风险管理办法,加强风险控制。在承认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采取鼓励与扶持的政策,引导民间金融向中小金融机构的方向发展。并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决策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规范。中小金融机构进入门槛,要实行设立准则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以吸引民间金融自愿实现组织化。实现民间金融的组织化与机构化,是提高民间金融效率和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当前,广东应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鼓励民间金融成立只贷不存金融机构。

在国务院相关政策出台后,以及浙江温州等试点的推动下,全国民间金融阳光化势在必行。广东作为民间金融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也应该开始着手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改革。广东应紧密观察温州的试点做法,结合自身特点学习其经验,带动民间资本规范进入金融业,做好"疏"和"导"的工作,放开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建立民间金融的组织体系、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同时,划好圈子,订好游戏规则,才能有效监控,降低交易成本、降低风险,建立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