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30025号
案 由:关于加强粤台金融合作的建议
提 出 人:台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加强粤台金融合作有利于双方取得共赢。但两岸金融合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改善空间:
(一)两岸贸易结算存在改善空间。两岸在ECFA签署后,经贸往来愈加频繁,但双边的贸易结算却不是以人民币或新台币结算,而是透过第三方货币美元结算,无疑给两岸企业徒增经营成本和汇兑风险与损失。
(二)在两岸间的经贸合作迅速发展的同时,两岸金融业所能提供的服务受到台湾岛内政策的一定影响。台湾当局放宽两岸金融业务和人员往来的范围是有限的,对大陆经贸人员赴台从事商务活动也有诸多限制。
(三)ECFA的签署虽已为两岸金融业合作争取了诸多优惠,但在银行业相互准入方面,仍存在参股比例上限过低、要求开业年限过长、业务经营范围过窄等限制。同时主要受惠者为银行业,相关的证券、保险并无太多优惠措施。
(四)台资企业普遍反映融资困难,已成为限制台资企业在中国大陆扩大经营的主要障碍。进入中国大陆的台资银行的资本额及中国大陆规范,局限其经营客户群为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弥补融资缺口,并以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核心,以融物的方式代替融资。
(五)中台签署了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MOU)之后,两岸相关的金融机构理论上有了市场准入的资格,但事实上,除了双方需要各自就互设金融机构出台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要面对是否可以享受特殊优惠待遇而又不违反“WTO”规范这一实质性的问题。此外,还存在两岸货币管理合作的敏感性问题和两岸金融政策开放的风险性问题。
办 法:
一、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海峡两岸的政商界领袖都在力推两岸尽早建立货币清算机制、深化银行业合作,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建立是今年两岸金融合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目前在大方向和主要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共识,有望在近期取得实质性成果。这一机制的建立,将为两岸民众提供更多的便利,并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未来必将成为两岸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往来的全新领域和重要方向。
“双管齐下”推动台湾成为继香港之后,全球第二个人民币离岸中心。台湾如能在香港之后成为第二个人民币离岸中心,对两岸金融业发展将大有裨益。需为此准备的配套条件包括:一是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人民币与新台币可以直接兑换;二是台湾金融机构要有足够多的人民币存款,才会衍生出人民币理财业务;三是有足够多的大陆企业在岛内投资,人民币存款大量增加,对两岸金融业务的需求也随之而来。
二、扩大境外人民币业务范围
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业务范围,促进境内外人民币市场的深化发展。在过去两岸三地的金融合作中,最大的亮点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对于粤港台三地金融机构而言,就意味着新的业务品种和新的增长空间,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这一切入点,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建立人民币“走出去”的新渠道,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等方面,两岸三地金融机构合作都大有可为。
三、放宽两岸到对方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一方面,中央允许广东省率先放宽台湾金融机构在广东市场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吸引更多的台湾银行、保险及证券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落户广东,进而吸引它们在广东设立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推进我省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 促进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可考虑:
1、允许台湾银行不经过代表处程序直接设立营业性机构;
2、优先支持台湾证券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到试验区设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参股当地证券机构,允许其参股比例上限突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
3、放宽台湾金融机构在广东省投资入股的准入条件,对台湾资本参股中资银行和保险法人机构的,参股比例适当突破不得超过20%的规定;
4、支持探索两岸保险区域化合作的有效途径。可考虑先放开设立财产保险机构并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既方便粤台企业,又利于控制金融风险;
5、在粤港台两岸金融合作中,只要在ECFA框架下,凡是给香港的优惠措施,在广东省内都可以给台湾。
另一方面,台湾当局同样要对等放宽大陆金融机构到台湾市场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积极促成台湾当局去除专门针对陆资的限制,让经济问题回归“经济”。 在设立办事处或参股的家数、参股比例上限、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对等放宽限制。
四、借鉴台湾经验完善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解决台商融资难题
借鉴台湾建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以及融资中小企业的实务经验,协?大陆建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及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1、在全国率先成立一家台商银行,由台商自主筹集资金入股银行,主要服务于台资企业,尤其是台资中小企业,解决在大陆的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从需求上看,过去台企因为业务两头在外,很难通过内地中资银行或外资银行的担保和抵押条件而获得贷款。而现在很多台企已转向内地购买原材料了,还有很多企业的产品也开始转向内销市场,因此,无论从融资还是结算的需要上看,设立台资银行的需要都越发明显了。否则如果原材料从内地进, 产品在内地销, 台企却还要跑到香港的台资银行去结算,就太不方便了。
2、成立专业的台商信用担保公司,以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难问题。由于内地银行(中资或外资)与台商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台商缺乏合格担保抵押条件而导致的台资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台商。实践已证明,专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内地民企的融资难问题。目前,北京天信担保公司已在广州成立了重点为台资企业提供优质快捷融资担保服务的分公司,只是天信担保的实力较弱,其北京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两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东实力一般,更没有台资背景。如果在广东能够成立一家主要由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珠三角地区台商入股、注册资本超过五亿元人民币、专门服务于广东珠三角地区台商的大型信用担保公司,再选择熟悉广东珠三角地区经济金融情况和台商情况的金融、法律精英作为主要高管、那么广东珠三角地区台资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必将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家台商自己的信用担保公司,应该与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各级台资企业协会、台湾本土银行和信用担保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并对他们推荐的台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必要时甚至可以引入台湾的金融机构入股,成为中台合资的信用担保公司,这样有利于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更好地解决融资担保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成立台商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总金额为五亿元人民币、广东省财政出资50%、广东珠三角地区地方台商协会出资50%的担保基金,专门对那些为广东珠三角地区台资企业提供了担保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出现的担保风险进行补偿。
五、推动两岸资本市场的交流与合作
鉴于两岸资本市场对彼此的开发仍存在诸多限制,因此未来适时松绑相关规定有其必要。利用彼此优势,推动双方资本市场合作,更可进一步创造双赢的局面。两岸在股票、债券、基金市场上都有很多合作的空间,例如,深圳和台湾证券市场各自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优势,上海及深圳证券市场重心停留在传统制造业或采掘业上,而台湾证券市场则普遍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因此,两岸企业或可依照产业互补性分别在两地挂牌上市,这样就可以收到产业群聚的效果。同时,还可以选择一些有影响力的台湾企业在深圳发行人民币债券。
六、建立金融人员训练及金融专业证照相互认证。
针对金融技术人才及专业师资培训开展,粤台两地可定期开设培训班,并推动金融专业证照相互认证,或合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以解决现阶段两岸金融专业证照无法互通,人才无法充分流动的问题。
七、利用前海金融创新平台,推进粤台金融合作突破发展
对于上述粤台金融合作的建议,我们可以考虑分步走的方法,先易后难,把工作做扎实。考虑到两岸金融合作突破政策空间的难度,可以考虑在深圳前海先行先试。
深圳前海是国家金融改革创新领域的探索平台,国家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深圳的金融市场比较完善,在前海可以利用香港和深圳两个市场以及深港金融合作的经验推动粤港台金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