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激发市场活力

2016-12-16 02:21:1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30040号

案    由: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激发市场活力

提 出 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公正与效率的弊端显现,日渐成为扼杀市场活力、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制度障碍,特别是对于数量庞大的小企业主、新兴创业者来说,高昂的商事登记成本成为其成立并参与市场活动的最大阻碍,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一、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前置审批繁杂影响商事主体的设立。目前我国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前置审批过多过滥、前置审批随意性大、前置与后置相矛盾、企业前置审批的设置条件、程序不同,存在非国民待遇等问题。前置审批过多过滥一是使政府部门穷于应付事务性工作影响了行政效率,阻碍了企业及时进入市场;二是容易导致行政部门弄权寻租,滋生腐败行为;三是扭曲了市场竞争规则。

  2、限制经营范围阻碍市场活动的开展。企业的经营范围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范围,这样的制度设置不但人为提高了取得营业执照的难度,而且干预了商事主体自由经营活动的权利,在实践中不适应市场快速变化的客观环境,也不能完全反映经营者真实经营信息的需要,甚至对新兴业态的发展产生制约作用,不利于商事主体的自主经营和健康发展。

  3、出资管理不规范影响市场效率。我国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是缴足注册资本并验资后颁发营业执照,这一规定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的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效率。另外,这一制度导致公司出资形式范围小、渠道少,诱发了“两虚一逃”的大量发生。更坏的后果是“注册资本信用”泡沫无法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的建立。

  4、限制经营场所抬高市场运行成本。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时,需提交繁琐的场地使用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严苛的审查,这一制度设计导致办公场所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日益突出,也是商事主体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也使签订虚假场地租用合同的现象层出不穷,代理“虚假”办证登记的机构也应运而生,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小企业主越来越多。

  5、重登记轻管理,监管体系建设滞后。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前置审批制度与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许可审批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形式融入到商事主体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登记部门与审批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实。同时,执照的证明力会使利益相关的第三人放松对其资信能力的考察,具有恶意登记动机的注册人便可轻松行骗,应该说《营业执照》对经营资格的证明能力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越是强调实质性审查,执照的证明力就越强,相反,当事人对与其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越小,恶意注册人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可能会更大。

办    法:

二、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建议

  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商事登记制度,是摆在我们目前的迫切工作。广东的深圳、东莞、顺德等地于今年开展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社会商事活动日益活跃,各类高新企业、"海归"创业企业等涌现,有力地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现结合试点地区改革的经验,就加快推进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1、实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与许可经营项目审批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关系。

  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营业执照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法律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成为单纯的商事主体资格凭证,不再是经营资格的凭证。一般性经营项目,不再进行许可审批,商事主体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后便可自由经营;经营项目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凭许可证经营。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但这并不是说注册资本不用缴,而是政府部门不再收取验资证明,将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资本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一样具有强制力。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商事主体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外,其他商事主体登记一律不再设立最低注册资金限额。

  3、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场地使用审查。

  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的权属和功能文件,由商事主体申报相关具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并对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允许以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4、逐步取消个体户工商登记制度。

  目前对个体户进行登记已没有实质意义,因为个体户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概念界限不容易划分清楚,个体户登记的职能作用已经弱化甚至不存在。虽然取消个体户工商登记会给城市管理等带来诸多问题,但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看,实行这项改革是必然的。取消登记后,个体工商户仍然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5、建立统一的商事信用公示平台,创新监管新模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因为商事登记只具有主体资格证明,并没有经营资格的证明,那就建立新的监管模式就是重中之重了。商事信用公示平台应由商事登记部门建设,内容应包括:一是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包括名称、住所、营业期限等。二是商事主体备案信息,如经营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等。三是商事主体年报信息,是商事主体在提交年度报告时自行申报的相关可公开信息。四是商事主体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是记录商事主体信用情况的信息库。五是商事主体监管信息,是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的监管、处罚情况。六是许可审批事项信息,是许可审批部门对于商事主体的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情况。七是许可审批监管信息,是许可审批部门对于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相关监管情况。

  6、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实行三证合一,建立便民登记制度。

  传统的窗口式受理登记方式不但让商事主体费时费力,而且让商事登记机关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行政效率难以提高。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申请材料的形式化、简单化,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全面实现网上审核发照是具有可行性的。同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站审批发证,建立"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