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确保广东食盐安全供应的建议

2016-12-16 02:21:1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30054号

案    由:关于加快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确保广东食盐安全供应的建议

提 出 人:潘瑞新(共1名)

  内    容:

关于加快建立省级食盐储备

确保广东食盐安全供应的建议

食盐储备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平稳发展,是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我省政府历来都把食盐列为应急物资储备。目前,我国食盐储备正处于新旧制度交替的过渡阶段,旧的食盐储备制度还没正式废止,新的食盐储备制度尚在制定和完善当中。因此,尽快建立省级食盐应急储备,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我省工农业和人民生活所需用盐,维护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稳定,已迫在眉睫。

一、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而且还肩负着消除碘缺乏病的社会使命,是保障社会稳定、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重要商品。由于其不可替代性,食盐屡屡成为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当其冲被抢购的商品,一旦供应短缺,极易造成民众恐慌情绪。为此,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中要求有关职能部门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包括食盐在内的省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首先,广东食盐市场产销发展极不平衡。广东作为盐消费大省,每年食盐需求近百万吨,但省内食盐产能不足15万吨,90%以上的食盐需从外省调入,供需矛盾很大。同时,随着我省人口逐年增加和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发展,食盐需求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我省食盐均为海盐生产,对天气依赖程度高,生产效率低下,海盐产量逐年萎缩,2012年预计不足10万吨,我省食盐市场的供需矛盾将进一步扩大。

其次,食盐专营体制面临调整。近年来,国家在国务院常务会等多次重要会议中均明确提出要加快盐业体制改革。2012年5月底,国家发改委体改司率盐业体制改革调研组到四川调研时指出“最快或将在2013年出台改革方案”。2012年7月份,省委、省政府要求年底前完成制订我省盐业政企分开改革方案。一旦政企分开或食盐专营政策进行调整,仅靠企业的市场行为,将难以对食盐市场及时调控,难以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或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等特殊时期食盐的持续稳定供应。

因此,尽快建立省级食盐储备,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对维护我省食盐市场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政治和经济意义。

二、我国其他省市食盐储备情况

从2005年开始,特别是2008年南方特大冰雪灾害、2011年“3.16”食盐抢购事件后,许多省市政府都非常重视,积极推进建立食盐储备制度。目前,陕西、北京、青岛、广西、河北、山西、安徽等省市政府已经建立了食盐储备制度,其中绝大部分省市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省市县盐业公司现有的仓储设施,委托盐业公司进行应急食盐储备。这些省市的食盐储备在近年来应对自然灾害等引起的食盐市场波动中都充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确保了特殊时期的食盐稳定供应。

三、我省食盐储备情况及问题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根据国家战备的要求,我省先后在梅州、韶关、河源、揭阳、湛江等十个山区和沿海市县建立了国家战备盐储存点,由省盐业公司(盐务局)代管。这些食盐储备在应对1989年盐短缺、1998年自然灾害、 2003年“非典”疫情等所引发的食盐抢购事件以及2008年南方冰冻灾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8年,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国家储备盐清理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函经贸〔2007〕171号)的要求,国家取消了各省代管的国家储备盐仓,我省原国家储备食盐已经全部动销完毕。目前,我省由于仓储库容面积受限,食盐仅保留了正常的经营性库存,只能随调随销、随销随调,加上我省几乎为纯销区,食盐供应链条极为脆弱。因此,为确保全省食盐安全稳定供应,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建立我省食盐储备非常必要。

四、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建议

近年来,为确保我省食盐稳定安全供应,省盐业集团(盐务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十二五”期间,省盐业集团将进一步通过加强产业链建设,继续努力确保我省食盐安全供应。如,加强上游资源掌控,加大省属盐场技改投入,加强产销战略合作,确保原盐资源稳定供应;加强仓储配送设施建设,完善现有食盐配送中心(中转仓库),增加自有配送车辆投入,提高配送效率,确保食盐配送及时;加强终端网络建设,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规范食盐流通秩序,逐步建立食盐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等等。但这些建设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而省盐业集团作为食盐专营企业,食盐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定价,随着各种中间要素成本物价不断上涨,企业的利润空间难以支撑这些建设。此外,仅靠企业有限的经营性储备难以更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建议: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精神,尽快建立省级食盐储备制度,建立完善我省食盐应急保障体系。可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与做法,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省、市两级食盐储备相结合,一方面按照相对集中存储、有利应急调运、流向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省级食盐储备库集中储备部分食盐,另一方面依托各市现有仓储设施建立流动性储备,增强食盐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特殊时期食盐稳定供应。其中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资金,请省发改委以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等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一是对食盐储备库建设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免征全省食盐储备仓库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资金上实行贴息贷款,核拨食盐储备入库费用,并对储备盐储存、轮换以及日常维护等环节的费用实行包干补贴;二是适当提高我省食盐小包装价格,通过支付转移,用于增加上游资源掌控(包括省内国有盐场生产技改等)及食盐仓储配送设施的投入;三是减免省属盐场部分或全部税费,解决我省海水晒盐产业长期税赋过重,导致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

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盐储备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7〕171号);

3、关于我市建立政府储备食盐的通知(京发改〔2005〕1776号);

4、陕西省省级储备盐管理办法;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39号);

 6、关于食盐储备费用补贴市领导批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青发改督查〔2006〕43号);

7、关于建立我省食盐储备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1号);

8、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

9、吉林建立食盐储备制度;

10、云南将建立食盐储备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