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30072号
案 由:关于加快推进信访维稳法治化进程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内 容:
信访维稳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实现公民合理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注意到应该将信访、维稳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律手段来解决信访和维稳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这些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另一方面这些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也使信访、维稳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很低,信访受理范围无限扩大,群体性事件、维稳事件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许多信访案件特别是多年积案的最终处理都依赖于领导批示,强化了老百姓心目中的“人情大于法,领导批示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客观上弱化了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主渠道功能。特别受“拿钱买平安”,“摆平就是水平”的指导思想的影响,部分信访、维稳案件的处理突破法律底线,无原则迁就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诉求,导致了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并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觉,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法治权威。
办 法:
要解决目前信访维稳存在的问题,出路只能是加快信访维稳的法治化进程。
一、建立信访与现有法律程序的衔接机制,畅通群众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渠道。
(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限定在与“职务行为”相关。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基本涵盖了所有的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信访人的建议、意见的范围限制在“职务行为”。第15条规定了对人大信访、涉诉信访及对涉检信访的受案范围,也限定在了“职权范围”以内。因此,对与“职权”无关的信访案件,如合同、侵权、劳资等民事纠纷不应纳入信访受理范围,建议上访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二)具有法定途径解决事项不予受理。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因此,对于应该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信访机构不应该受理,明确信访的补充地位。
(三)搭建信访与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机制。目前,由于司法诉讼、仲裁、复议等解决渠道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申请文书的书写、证据材料的收集提交、具体时限等都有明确规定,对于一般群众,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启动这些程序比较困难。建议信访部门与司法、仲裁、复议等机构形成联动,由信访部门协助当事人做好法律途径的前期工作,并提前联系司法、仲裁、复议机构做好受理准备,及时为当事人服务。诉讼、仲裁、复议等机构能够降低当事人的救济门槛,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快捷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降低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主动介入群众纠纷进行调解,避免发展成信访案件。
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和化解信访、维稳案件,避免处理随意性
(一)处理信访维稳案件要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对上访人过度主张权利进行规范。很多上访人的诉求本身是不合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政府对于超过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诉求要敢于说“不”,不能迫于信访压力,满足上访的非法诉求。各级领导在接访时,不能轻易做出承诺,答复内容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二)对信访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借信访之名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秩序的信访人,或少数不以反映和解决问题为目的,故意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并借机闹事的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维稳事件处理要遵守已有的程序规定。无论信访人,还是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办理信访维稳事项。程序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对于实体内容的解决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决定着案件能否公平、合理地处理。信访实行两级复查复核制,“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加大社会力量的监督,创新信访维稳处理机制
(一)建立科学的信访、维稳问题考核制度。目前信访维稳实行一票否决制,这种信访考评制度客观上是为了督促政府尽量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但是主观上却使政府陷入“两难”境地。地方官员如果从自身升迁的角度考虑,就会想办法把上访控?在本地区范围内,阻止群众越级上访。因此必须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不能单纯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一个依据,应对各地的上访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和掌握,督促各地积极解决上访反映的问题,以问题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去考评官员。信访考核制度必须立足于信访事件的解决,从成绩的肯定、教训的吸取,到责任的追究,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支撑,使上访群众满意,也让信访工作人员满意。
(二)建立各级信访部门之间沟通解决问题机制。各级信访机构之间不仅仅是沟通比较上访人次的数字。上级信访部门应该为下级信访部门面临的信访难题提供协助和指导,并配合研究解决方案,而不能简单将问题转送给下级,很多问题基层机构根本无法解决,只能拿钱购买,造成大量信访群众攀比和效仿。
(三)建立信访、维稳案件的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但目前由于政府有顾虑,处理信访事项的态度比较封闭,并反对媒体、社团等第三方力量的参与,缺乏“公开、公正、透明”处理信访事项的魄力。这种封闭态度导致上访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和猜测,对信访处理的结果持怀疑和对抗态度,严重损害政府及法律的公信力。由于媒体、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大第三方力量对于信访事项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公平、公正、透明处理信访事项。通过信访工作的公开,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让缠访缠诉的当事人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具体办访单位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