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公众监督的建议

2016-12-16 02:21:1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30075号

案    由: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公众监督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内    容:

闲置用地属于城镇建设用地的范畴,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按照上述口径据初步估计,珠三角各市闲置用地大多在10万亩以上,个别城市闲置规模可能突破20万亩。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城镇的闲置问题也很突出。我省土地闲置的时间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部分土地闲置甚至超过15年。

闲置用地的大量存在,在现阶段的中国城市是个普遍的现象,在中小城市,这一问题尤其突出。闲置土地的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虽然国家相关法律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早有明确规定,但地方政府对国土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执行不到位,对闲置土地一直未采取有效的处置手段;二是分税制后,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土地供给严重超过实际需求;三是土地投机和炒卖土地的现象普遍,未受到有效遏制。

闲置用地的大量存在,和我省人均土地资源偏少,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城镇建设用地需求量大是一对尖锐的矛盾。这一现象的存在和国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战略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缓和因征地、拆迁导致的冲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办    法:

1986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明确规定,“国有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以后的1998年、2004年和2012年,全国人大对该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都保留了“国有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这一条规定。

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其中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主要的原因,首先在于各级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政府难于下决心严格执行处置规定;其次,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公开土地闲置的情况。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只有公开土地闲置的详细情况,相关部门、闲置土地的业主才有压力和动力消化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处置办法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建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各市国土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闲置土地信息应当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同时广泛发动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动态公布闲置土地信息及处理结果。在门户网站、主要报纸等公共媒体上公开,公布举报电话,并在门户网站开设公众意见反馈栏目。同时,为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公共监督力度,对媒体、群众举报土地闲置的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者、曝光者进行重奖。要像开展“三打两建”工作那样,严厉打击土地闲置和土地投机行为,及时回收超过闲置时限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