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资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

2016-12-16 02:21:1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30118号

案    由:关于遏制资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内    容:

   资源是指土地、矿藏、沙、石、水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本文所称“资源”仅指国有资源。基于资源管理的需要,资源权利可分为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下所称“资源权利”仅指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不包括所有权)。我省是资源贫乏的省份,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目前,我省资源市场的秩序比较混乱。基于资源保护的需要,对资源的经营性开发使用均采用行政许可制和有偿使用制,与此相对应,资源开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也就出现在这两个环节:

   1、违法划拨资源权利

   资源权利的出让,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拍挂”方式,但该方式仅适用于一级市场。为此,许多地方政府便将资源权利以行政划拨的方式许可国有企业开采经营。国有企业凭借其官办企业的特殊性取得资源权利后,再以联营、合作等方式变相转让。因此,在资源型产业中,国有企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则相对处于劣势地位,只能从“二道贩子”(国有企业)手中取得资源权利。

   2、以“饥饿”方式出让资源权利

   资源管理部门往往有意隐瞒资源出让计划,或者不按照市场需要制定资源出让计划,人为制造资源出让市场供不应求的“饥饿”状态和高价状态。房价高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成本高昂,而土地成本高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出让的“饥饿”性安排。其他资源出让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

   3、倒卖行政许可权

   资源权利实施行政许可制,对许多自然资源的开采还实行数量限制。许多利害关系人便通过各种途径取得行政许可,然后将资源权利转让牟利。比如,某公司以公司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矿山开采权,然后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或矿山开采权转让给他人。从法律文书上看,行政许可权没有被转让,因为转让前后的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名称没有发生变化,但经营和控制公司的股东却发生了变化。简而言之,是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变相转让资源权利,以此规避《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的规定,以转让公司股权为主要方式的隐形转让逃漏了大量交易税费。

   4、违法买卖自然资源

   集体土地不得自由买卖,矿藏、水源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自由买卖,本是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还是有许多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在私下出卖土地、矿藏等资源权利。许多单位或个人通过“黑市”买卖的方式在取得资源权利。

   5、资源权属的争议处理缺乏司法监督

   目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等资源类法律及《行政复议法》均规定了“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规则,即涉及资源权属的争议,先由政府裁决,不服裁决则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资源争议的先裁后审安排,程序复杂冗长,费时低效,操作难度大。更重要的是,在资源出让问题上,不利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在资源争议问题上,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双重角色安排有失公允。

   资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危害性:

   1、违法划拨资源权利体现了贸易歧视并导致不正当竞争

   国有企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资源权利,而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必须以出让的方式取得资源权利,甚至即便愿意出资购买,也未必能够取得资源权利。此种违法划拨资源权利的安排,构成了对非国有企业的歧视。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资源权利问题上的划拨行为直接制造了不正当竞争。

   2、以“饥饿”方式出让资源权利人为地扭曲了市场

   供求决定销售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合理地出让资源权利。资源权利的“饥饿”方式出让,使市场需求长期处于饥渴状态,导致资源成本畸高,进而长期使房屋、钢材、水泥、陶瓷等资源制成品的成本与价格高昂,人为地扭曲了资源开采制造的下游产业或市场。

   3、倒卖行政许可权制造了腐败和不当得利

   倒卖包含资源权利的行政许可权,收益巨大,且不需要任何投入。此种收入违反市场投入产出的一般规律,同时也使终端经营者人为增加了投资成本。从已经查处的犯罪官员的犯罪事实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干部正是通过委托亲友倒卖行政许可权实施牟利的。

   4、违法买卖资源权利损害了资源市场的透明度

   资源产品的无序买卖和掠夺性开采使用,使政府无法控制市场、了解市场,无法掌握真实的需求状况,同时也使政府丧失了巨额的资源出让收入。更为严重的是,资源的自由买卖将会损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稀缺资源和战略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浪费,则可能危及市场安全和国防安全。

办    法:

   1、坚决执行资源权利出让的招拍挂制度,禁止违法划拨资源权利

禁止以划拨方式向国有企业提供资源权利,个别涉及市场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资源开采权由国务院制定例外目录,目录以外的资源权利的出让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一视同仁。

   2、合理制定并公开资源权利的出让计划,避免“饥饿”式出让

通过资源权利出让计划的制定和公开,增加资源市场的透明度,形成合理的供求关系并调节资源买卖与投资。加大反腐败力度,坚决打击在资源权利出让问题上的官商勾结行为。加大“除恶打黑”力度,坚决打击在资源权利经营领域的欺行霸市行为,确保资源权利出让计划的公正实施。

   3、强化司法监督,杜绝倒卖行政许可权

在资源权利出让问题上,对是否出让、如何出让、出让给谁等争议,应当允许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裁决。对行政许可、不许可以及行政许可权的转让等问题,以行政诉讼的方式给予监督并裁决争议。

   4、规范公司股权转让,制止非法买卖资源权利

资源权利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后,行政许可应当以登记的方式公开转让,不得隐形转让。为防止资源性行政许可的隐形转让,工商部门对资源性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矿产资源开采经营公司)应当采取特殊管理措施,规范其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