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广东省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的建议

2016-12-16 02:21:1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30120号

案    由:关于提高广东省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内    容:

   2012年12月,省财政厅就其拟订的《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广泛征求各地市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的意见。《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在2006年制订、2007年修订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基础上,提出适当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适当提高限额标准的修订意见,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奠定了好的基础,向更好实现《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原则又迈进了一步。虽说时隔6年对原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提出调整修订,与时代步伐、与中央机关和兄弟省市已采取的举措相比慢了半拍,但能提出修订还是积极的,值得肯定的。

   然而,如果没有进一步的配套措施,简单地提高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只会将更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推向分散采购和非公开招标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难以充分实现《政府采购法》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宗旨,且易于在难以充分监管的条件下滋生腐败,诱发金额更大的腐败案件。况且,在加强集中采购工作中,扩大集中采购目录只是“集中”的一个方面,更需要考虑在品目上的 “集中”和时间上的“集中”。如果不能形成批量采购,集中采购就只能留于目录形式上。

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效率,形成批量采购,早在2011年初,财政部就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中,附上了《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其后又接连发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采购标的的配备规格、预算标准、批量采购操作和限制协议供货品目比例上作出具体指引,真正为政府集中批量采购,为提高政府资金效益动了脑筋。而做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广东,在中央和兄弟省市大踏步前进的两年来按兵不动,已在这方面远远落后于人。

办    法:

  尽快制订与《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实施相配套的《政府采购基本配置指引》、《政府采购购置费预算标准》和《批量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只有通过制订机关单位办公设备、用品的基本配置和购置费预算标准,才有可能从当今浩如烟海的商品中,把众多机关单位不同科室,甚至不同公务员的个人偏好,分层级规范统一到少量最适合机关日常使用的品种规格上,把分散在各机关的不同采购需求变为共通需求;然后通过在采购时间上作出统一规定,把不同机关的相同需求集中到规定的采购时点上,才有可能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所说的“打包招标”。有了基本配置和预算标准,才能扩大采购批量,减少采购次数,节约采购成本支出,在扩大采购规模基础上,引起充分市场竞争,降低采购价格,实现规模效益,节省纳税人的每一分钱;才能实现《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中关于“打包招标,提高集中采购效率”目标,不致使集中采购流于目录形式。实现“打包招标”,能将原本不足限额标准不须公开招标的小项目“打包”转变为满足限额要求、须公开招标的大项目采购,能在减少采购频次和不增加监管人手的基础上加强监管,防止腐败发生。

同时,所制订的《批量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应当包含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制订的详细的、方便各机关单位采购人的、可操作的“打包招标”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