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率先创新措施,用纳税信用等级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建议

2016-12-16 02:21:1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30138号

案    由:关于广东率先创新措施,用纳税信用等级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建议

提 出 人:杨森平(共1名)

  内    容:

  理由: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小微型企业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自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推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财税、金融政策之后,后续政策细则也陆续出台,2013年1月11号广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些政策措施,对我省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省小微型民营企业出现数量加速扩张和质量渐进提升的趋势,小微型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毋庸置疑,在小微型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之中,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这其中以融资难最为突出。

  出现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和银行信贷管理的制约,此其一;一般处于创业初期,寿命较短,征信记录少,甚至还未建立,无法取得银行授信,此其二;小微企业自身治理结构不够规范,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影响其信用体系的建设,规模小,缺少抵押物,此其三;融资需求具有“急、小、短”,且用于融资抵押的资产少,此其四。

办    法:

  建议: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问题,需要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参与,还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外,更关键的是我们要率先创新措施,找到突破口,努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具体建议是:用纳税信用等级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所谓用纳税信用等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 从企业基础信息、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纳税信用评定为A、B、C、D四种等级,以考核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和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纳税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采取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地税局、国税局联合于2012年3月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地税、国税部门对全省范围符合本次评定条件的761405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共评出A级纳税人8426户,占参评户数的1.1%;B级纳税人705290户,占参评户数的92.6%;C级纳税人47133户,占参评户数的6.2%;D级纳税人556户,占参评户数的0.07%。这其中有一些小微企业,这为用纳税信用等级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金融机构可考虑依据小微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费的情况和其纳税信用等级,在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用纳税信用等级来提供相对其级别的贷款担保,或可根据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提供相对其级别的授信额度。

  难点;《担保法》和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都没此规定。

  对策:可先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的部门:中小企业局、财政、税务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商讨此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此其一;整合现有担保资源,发挥担保机构作用。整合后的担保机构应该达到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资质,通过做强做大新创新担保等政策性担保公司,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势开展业务,资金来源除财政部门出资51%以上,其余部分采取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吸收民间资金入股的方法募集,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小微企业法人入股。通过扩大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提升其自身的担保能力,同时为用纳税信用担保中违约的小微企业代偿,来有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这一“玩疾”,此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