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省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的建议案

2016-12-16 02:21:1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30148号

案    由:关于在省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的建议案

提 出 人:田亮(共1名)

  内    容:

一、案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不断增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据了解及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最新数据,截止2011年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类主要社会组织已达45.75万家,其中社会团体25.3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0.2万家,基金会2510家。加上在城市社区备案的基层社会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我国的各类社会组织总数已超过100万家。据调查估计,这些社会组织所吸纳的就业人员规模大体为:专职500万人,兼职300万人,志愿者2700万人。数量巨大且在不断增长的社会组织,不仅成为人们就业和社会贡献的重要平台,而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一些重要的社会事业和公共事业中,如扶贫开发、公益慈善、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社区发展、救灾救济、残障保护、贸易摩擦、市场中介、国际交流等等,社会组织已成为其中重要且活跃的生力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彰显,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代表人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作用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早在2008年10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就提出:要在党代会、人大增加社会组织的代表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的功能界别,努力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去年下半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明确提出要在省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并鼓励市区等基层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近期广东省和一些地市的政协在改革创新的实践中,都在积极推进有关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的调整工作。2011年11月份,深圳市、博罗县政协换届,新一届政协在全省率先增设了社会组织界别。

  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制度,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区别于现行政治体制中其他政治制度和组织的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政协的界别设置是在人民政协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提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需要与时俱进,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2006年中央5号文件指出,要“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2011年中办发[2011]16号文件再次强调,要“突出界别特色,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研究并进一步合理设置界别,更充分地体现和反映社会各界的愿望诉求,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办    法:

二、建议

基于上述,我们提出在省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的建议。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在省政协增设“社会组织界别”,并鼓励地方各级政协设立相应的界别。社会组织界别和其他界别一样,应当主要由来自各地区、各领域、各类别的社会组织及相关的政协委员组成。

第二,推荐更多来自社会组织的代表人士加入各级人民政协。社会组织因其所具有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或互益性,通常被称为“非政府公共部门”,其社会影响力和公共话语权往往超过营利的企业。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往往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益代表人士或公众人物。推荐更多来自社会组织的代表人士加入各级人民政协,能够更大范围地团结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群体,进一步增强人民政协的包容性,进一步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在各类社会组织中,要特别重视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大的行业协会以及获得联合国咨商地位的社会组织。

  第三,提高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民主协商、参政议政能力,并通过社会组织,更好地反映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领域、各方面的愿望诉求。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形式。让社会组织及其代表人士进入人民政协,通过各种会议、社情民意、提案、调查、视察等形式,及时和真实地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商议政,能够进一步扩大人民政协民主协商的范围,引导社会组织走上参政议政的道路,进而丰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