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中问题的建议

2016-12-16 02:21:12 来源:广东政协网

大会发言材料(71)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解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中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政府大力倡导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职能,然而实际的运作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政社不分,管办不分”的总体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但不少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还没有从传统的思维定势中走出来,在工作中还是以“上下级关系”,从“管”社会组织角度出发思考、处理相关问题。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之间还没有真正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尚未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社会组织对行政部门的依赖性还是很强。这与 “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还有很大距离。

  (二)社会组织没有真正实现“去行政化”、“去等级化”。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去等级化”仅仅停留在口号层面,还没有落到实处,很多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兼任的。尤其是一些较高层级的社会组织,如省、市级的体育总会,单项协会,很多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三)行政部门不愿意转移对自身有利的职能。由于职能中存在利益,很多行政部门领导以“不放心”、“怕搞乱”等等为借口,不愿意转移一些利益较大的职能。如体育局某领导认为业余裁判员技术等级评定可以转,但运动员等级评定不能转,理由是“怕乱”。实际是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可以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举行的高考“单独招生考试”,可以在高考中加分等权力中涵载的利益。可见,有些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既想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参与基层组织的管理,但是又不想转移对自身有较大利益的职能。

  (四)社会组织职能转移不规范。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顶层设计内容只有概念上的定性,对具体购买内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并没有详细规定,同时,对购买服务的流程也没有统一规范,缺乏较规范采购、支付标准,甚至存在着“暗箱操作”现象。

  (五)部分社会组织力量较弱。尽管近些年来,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但是很大一部分社会组织自身的力量较弱,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其主要原因是组织自身缺乏“造血功能”,组织管理人才缺乏,很多都是退休的人员在志愿参与管理工作。

  (六)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修订、制定滞后。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主要是三个“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从实践来看,已经“打破”了“条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也就是说所有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以前,必须先找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后,方可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现实是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福利类组织、社会服务类组织、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以及业务范围宽泛、业务主管单位不明确、无须行政许可的社会组织,直接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都属于非法民间组织,属于非法民间组织的就应该取缔,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城乡基层存在着大量的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如社区体育组织或者说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在服务于城乡社区居民健身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适合取缔。

  针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中的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功能,构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应走出传统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窠臼”,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培育社会资本等方面的重要功能,把政府和社会组织摆到“平起平坐”位置,这样才可能真正构建起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

  (二)正确厘清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边界,细化政府职能转移内容。“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核心是正确厘清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边界,在分清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后,针对我国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现状,就可以将政府应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细化、剥离出来。这样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各自权责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得到明晰。

  (三)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途径,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政府是社会组织收入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亦是如此。政府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途径主要有:预算拨款,购买公共服务等。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也能有效提升自身能力。

   税收优惠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有效工具。我国尽管在税收优惠方面做出了的一些制度安排,各地差异性较大,在执行层面上“不通畅”。

   社会捐赠也是社会组织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要大力提倡社会捐赠。

   (四)通过降低登记门槛,在街道、乡镇备案等形式,解决草根组织合法性问题。现行的登记门槛过高或登记程序繁杂使得大批的草根社会组织因无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登记而处于“非法状态”,因此,应该通过降低登记门槛,在街道、乡镇备案等形式,解决这些草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问题。

   (五)制定实施政策性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于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管理人员老化是各地社会组织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因此,应尽快制定实施政策性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于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六)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流程,建立健全第三方社会评估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长效机制。一是规范职能转移和职能承接流程。二是设立承接内容、承接对象和承接方式选择与评估的标准。三是建立科学的承接效果评估体系,将承接效果作为承接款项支付和社会组织今后承接政府职能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社会组织等级评定,年检,承接效果等方面的评估都可以推行第三方评估方式,这既转移了政府的职能,又可以使评估结果更趋客观公正。

  (七)尽快出台修订的“三大条例”,制定《社会组织法》。因实践已经“打破”了“条例”,因此,应尽快出台修订的“三大条例”,应尽快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从法律的层面为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