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2016-12-16 02:21:11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004号

案由: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提出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有增无减,随之而产生的犯罪也逐年增长。设施、经费、警力不足等突出问题给监狱系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对监狱安全稳定构成潜在威胁。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刑罚已处于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发展阶段,其中以社区矫正的发展为最快。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至今已有十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据司法部统计,十年来,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151万多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89万多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62万多人,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治病救人”的刑罚目的。安全与发展是最大的民生,总的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实践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为实现“中国梦”夯实了社会基础。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管理体制、职能职责、措施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指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一、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6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10年全面试行至今,已走上正轨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的三大任务,我省加强了监管,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失控;强化了教育,增强教育矫正效果;落实了帮扶,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截至2013年9月底,社区矫正已覆盖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124个县(市、区)和1609个乡镇(街道)。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6278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28316人,再犯罪率为0.16%。2013年以来,我省更采取多项措施使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操作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并正在全省范围内试运行“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

二、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省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北京、上海、江苏等社区矫正工作领先的省市相比,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缺乏高层级的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已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明确,然而我省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仅是国家或我省几个执法机构的联合发文,与社区矫正应有的法律地位不符,无法高效解决一些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民政、社保、机构编制、财政、就业、未成年人教育等问题。缺乏顶层设计,还会导致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不够或无认识,妨碍了社区矫正实施的规范性和自觉性,使得实施效果与设计初衷存在偏差。

(二)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均规定县级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然而,我省仍有19个县级司法局未建立社区矫正机构,约占总数的16%。而已设立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又大多与基层股合并,使得基层新增了社区矫正职能却未增加人员编制。当前,我省每月新增社区矫正人员逾千人,但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平均仅为2.5人,其中还有不少“一人所”。社区矫正人员增长过快与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的矛盾已越来越成为制约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突出问题,日益影响执法水平的提升。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省仍有占建制数9.5%的2个地级以上市、占建制数28.7%的37个县级政府未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建立起全省统一的按人头拨付的经费标准和动态移转机制。社区矫正缺乏统一的专项经费列支,导致我省社区矫正经费匮乏,必要的装备达不到要求,人员短缺无法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给予补充,进一步加重了我省社区矫正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将快速增长,矫正工作强度、难度不断增大,社会安全稳定的?任越来越重,极易引发执法风险。

(四)联动机制缺失。社区矫正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以司法行政机构为主,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构未形成联动合力,社区、家庭、志愿组织等社会力量未充分调动整合,监管帮教的体系松散、力度不足、成效不彰。比如,当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需要对其采取制止、惩戒、收监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时候,由于未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未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而产生社会危害。又如,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导致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允许矫正对象连续请假,变相脱离监管。这种情形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常见。 

办法:

三、推进和完善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为服务民生安全利益、实现社区矫正的设计目的、以及契合社会对司法工作的期望,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制定广东省社区矫正条例,实现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工作的权威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社区矫正已列为国务院2013年立法预备项目,我省可以在《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率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将我省带入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先进行列,为行政法规的出台提供经验。

(二)实现县级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机构全覆盖,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员。在各县级司法局统一设“社区矫正科”,负责本地社区矫正执行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两部分组成,其中,专业人员是受雇于社区矫正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应确定其编制、岗位和任职条件。

(三)设立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每人每年约耗费三万元的专项资金,而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仅需此数额的1/10左右。一些可以进行社区矫正的对象由于社区矫正经费不足而被限制在高墙之内,徒增费用。建议参照江苏省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做法,根据我省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每人每年三千元为限,设置两至三档不同的配备标准和补助水平,实行增减动态管理,并为提高电子监控等监控手段的信息化水平细分出专门的配套资金。

(四)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成效。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调研,研究制定我省社区矫正的总体规划和方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政主导,职能部门负责,各方有序参与,专项工作小组协调沟通”的工作格局。成立社区矫正监管(执法)队伍,建立移转、突发事件处置等联动机制,形成严密规范的工作体系,发挥律师在社区矫正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矫正对改造罪犯、节约行刑成本的效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