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率先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2016-12-16 02:21:11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006号

案由:关于率先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提出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由政府主导提供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服务以及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同时还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当前,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维稳压力不断增大,迫切需要转变刚性维稳思路,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引向城乡基层,切实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法律资源供给不均衡的局面,保障公民权益,从源头上、根本上防控矛盾的产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本质是构建一个政府主导的法治平台,引导群众在法治平台上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夯实创建平安广东的基础。公共法律服务做得好的地区更为安定、和谐。以茂名电白县为例,在推行“律师进村居”后,全县信访量较去年同期减少19.6%,矛盾纠纷下降42%,“110”接报刑事警情率下降23.5%,“双抢”警情下降35.7%,刑事立案下降12%。

率先在全国建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重大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我省亟需通过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功用,积极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环境,为广东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概况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取得一定成效。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大力推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逐渐形成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专业的化解矛盾纠纷体系。目前,全省共有33058个调解组织,183963名人民调解员,每年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4万余件,调处成功率96.4%,充分发挥了社会“稳控器”的强大作用。

(二)强化法律服务,服务社会发展大局

服务市场主体,相继成立台资、侨资、中小企业、“三农”、工会等五个律师服务团,为300多个经济建设项目担任法律顾问。推动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2012年全省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1694家,500多名律师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专家咨询组成员,推动依法行政。为重大维稳事件处置提供法律支持,组织维稳律师团参与汕尾“乌坎事件”手续处置、茂名“紫金矿难”赔偿工作,为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三)拓展服务群众的广度,保障民生民权

全省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84万多场次,针对热点、常见纠纷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22个村(社区)获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律援助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降低援助门槛,简化申请手续,年均受援人员6万名,占全国首位。

(四)推进法律服务的深度,夯实基层基础

2012年,省司法厅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活动,积极整合司法行政资源要素,把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安置帮教等工作向法律资源短缺的村居、学校和企业拓展,让最需要法律阳光的群体享受同等关爱。比如,茂名实现“一村(居)一律师”制度、中山市落实律师进村居制度、以及惠州建立村(居)法制副主任制度等等,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全力提升基层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初显,但目前尚未形成政府主导、各种法律服务主体共同参与、基本服务普惠均等、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各地的法律服务工作停留在单打独斗、“各显神通”层面,虽各有亮点,但就全省而言,缺乏统筹规划,未形成“整体推进、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现有市场调节机制难以有力解决城乡、群体、区域之间法律资源分配的严重失衡问题

鉴于市场的利益最大化特性,市场调节机制将不断驱使法律资源向城市以及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区域转移,农村、粤东西北地区的法律资源将日益匮乏。例如,珠三角地区已汇集了91.9%的社会律师,粤东西北地区却只占8.1%,汕尾市仅有40多名社会律师,这一趋势还将不断被强化。另一方面,在群体分布层面?法律资源将不断向经济宽裕的社会群体聚集,广大的低收入阶层将愈加难以享受到基本的法律服务。低收入阶层不足的个人购买力将导致纠纷难以及时通过优良的法律服务走向法治解决渠道,失去以平和的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纠纷的机会。

(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机制尚未完善,政府公共供给无法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法律资源分布的严重失衡非市场调节机制所能解决,政府必须承担推动城乡间、群体间、区域间法律服务均等化的责任。随着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这种群众性、服务性的法律服务职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来解决。珠三角地区已经实现通过政府购买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粤东西北地区却难于提供人力和经费资源保障,公共服务的供给资源匮乏。例如,部分地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未完全落实,有的地方司法行政专项业务经费还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多数地区的法律服务仍然以传统的无偿公益服务为主,法律服务人员积极性不高,难以维持长久,无法满足基层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法规、政策保障缺乏,为政府行使公共法律服务职能设置了制度障碍

我省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安置帮教等主要法律服务工作的法规、政策配套不足。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是律师,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通过,至今我省也未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人民调节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工程,《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起施行,我省至今亦未出台配套实施办法,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亦未跟上;法律援助经费缺乏动态增减的制度机制,广东人均法援经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千万外来工的法律援助没有专项经费。

办法:

三、加快建设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将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

强化顶层设计,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认真谋划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战略,并适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主要任务、政策措施进行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部署。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支撑平台建设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设置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或联系点,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实现法律服务的网上提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平台建设,编制各大类公共法律服务和全省统一或分类的管理和技术标准,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

(三)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制定与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人民调解法等相配套的实施办法。依据现我省的情况,制定我省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惠及的范围、实施标准、供给方式等制度规范。在资金安排、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常态化、可持续。在投入方向上要加大对粤东西北、农村基层的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