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企业调整中处理劳动关系的建议

2016-12-16 02:21:11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028号

案由:关于在企业调整中处理劳动关系的建议

提出人:李少梅(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关于在企业调整中处理劳动关系的建议

  事实与理由: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集聚增多,经济体制开始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必然带动资本市场的大变革,企业的资产重组首当其冲。搬迁、收购兼并、升级改造以及股权变动等形式的企业调整不但使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而且引发了劳动关系的爆发式变动,从而带动了劳动力资源的重组,不可避免的冲击了现存的劳动关系。如:2011年的深圳海量存储设备有限公司停工事件、百事可乐事件,2013年东莞诺基亚事件、先进微电子企业事件、南海酒店事件、金威啤酒事件等。

  在解决这些由企业调整所产生的劳资纠纷矛盾中,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高度重视,积极召集各个相关部门启动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联动机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秉着尽快解决劳资纠纷,妥善处置事件的态度积极协调劳资双方。但是,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网络等工具的便捷发展,在这些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中,员工不仅要求企业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提出分享企业发展的利益诉求。如,盐田区先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搬迁到龙岗、惠州引发的劳资纠纷事件。在该事件中,先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深圳盐田区搬迁到惠州,属异地搬迁,员工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多增加一些补偿;而由深圳盐田区搬到深圳龙岗区,则属同城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地点并未改变,员工也要求经济补偿。先进微公司员工的利益诉求虽无法律依据,但有其合理的因素。此外,员工要求加薪的诉求也是基于情理的合理诉求。面对这种状况,简单地以法律条文回应员工的诉求,是无法解决现实矛盾的。对于员工这种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诉求要切实维护,没有法律依据却合情合理的诉求也要尽力争取的现状,企业仍以强势的行为不告知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强硬的态度在事情发生后不予与员工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以及不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的行为不但不符合国际惯例,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这亟待指导思想和劳动政策上作出适时的调整。

建议:

  首先,政府劳工政策的指导思想要明确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原则。在企业资产重组、搬迁等调整中,必然对劳动关系带来冲击,变动的是资产,不变的是权益。确立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的原则,对社会发展和稳定有利。

  其次,人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搬迁和企业资产重组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在企业搬迁或企业资产重组中,有关劳动关系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企业要履行事前告知义务,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要对与劳动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信息公开,让劳动者能够自由选择留下或离开,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第三,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协商义务,通过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协商,制定妥善的员工安置计划。此外,员工安置计划应当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审查义务,对于侵犯劳动者切身利益,损害劳动者权益,不利于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员工安置计划应当拒绝备案,并责令其改正。

办法:

  建议:

  首先,政府劳工政策的指导思想要明确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原则。在企业资产重组、搬迁等调整中,必然对劳动关系带来冲击,变动的是资产,不变的是权益。确立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的原则,对社会发展和稳定有利。

  其次,人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搬迁和企业资产重组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在企业搬迁或企业资产重组中,有关劳动关系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企业要履行事前告知义务,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要对与劳动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信息公开,让劳动者能够自由选择留下或离开,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第三,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协商义务,通过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协商,制定妥善的员工安置计划。此外,员工安置计划应当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审查义务,对于侵犯劳动者切身利益,损害劳动者权益,不利于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员工安置计划应当拒绝备案,并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