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037号
案由:关于广东省进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建议
提出人:叶世荣(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案由]据媒体及相关部门消息,广东省政府已上报国务院,申请设立国家自由贸易区,定位为“粤港澳自由贸易区”,将涵盖广州的南沙、深圳的前海、珠海的横琴和广州白云空港。希望借助与港澳合作的传统优势,推动更多高端资源向自贸区集中,带动珠三角乃至华南地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质量的战略性提升,逐步建立与港澳接轨的营商环境。
[分析]上海自贸区已率先设立,广东省政府必须抓紧机遇,争取设立适合粤港澳地区经济模式的自由贸易区,并争取更多的创新政策在广东试行。
[建议]
在广东地区先行先试,包括:
(一) 按照广东省地区人民币业务先行先试的指导思想,配合酝酿中的个人合格境外投资者计划(QDII2),建议在广东地区先行先试QDII2业务运作,具体方案见附件《广东省 QDII2提案》。
(二)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CEPA10)的规定,建议尽快获取中国证监会的支持,并推出广东地区的鼓励政策,吸引港资金融机构落户广东,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证券公司(全牌照)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多的创新金融机构落户广东,既可以树立广东金融强省的地位,也可以为广东企业、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三) 建议在维持《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试点业务》的优势上,进一步争取更多的跨境人民币试点业务,包括:
? 待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试点业务在全国推行后,如何保持广东的优势?建议进一步走在全国前列,包括额度、审批流程等都先行先试;
? 争取设立粤港澳自贸区,并在自贸区内试行人民币资本项目逐步开放;
? 争取设立粤港澳自贸区,并在自贸区内试行人民币自由兑换。
附 件
廣东省 – QDII2提案
2013年11月
广东省QDII2操作方案
按照广东省地区人民币业务先行先试的指导思想,配合酝酿中的个人合格境外投资者计划(QDII2),就广东省地区先行先试QDII2业务运作提出本文件里的具体建议。
一.业务方案概述
试点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分行」)作为境内代理机构, QDII2投资者可通过境内代理机构使用跨境见证开户服务或网上电子平台开立于境外集团银行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进行客户审查和境内销售服务工作,投资人亦需要在境内代理机构开立专用资金账户与境外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实现对接。账户建立以后,广州分行将负责向境内监管机构统计、汇报、监控包括香港方的业务情况。QDII2投资者可以透过电话银行和网上电子银行平台操作其于境外集团银行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境外集团银行将通过其相关证券机构完成有关证券交易。广州分行和境外集团银行对于QDII2投资管道将会实行封闭式管理,要求QDII2投资者开立特殊专用账户以确保资金在符合法规框架和额度下进行跨境操作。
二.操作建议
境内、境外中介入场门槛
为推动粤港合作,协助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投资,建议挑选于境内和香港均具备业务规模和信誉的金融机构推行QDII2境外投资方案。这样的安排可以一方面充分体现粤港合作的理念,另一方面可以确保投资管道于同一机构集团内完成,流程直接简单之余亦便利业务的管理、监控和发展的扩容性。
总额度管理
截至2013年10月,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总市值约港币23万亿元(约人民币等值18万亿元)。建议QDII2总额度可以控制在人民币2700亿,约为香港股市市值的1.5%,也大致与RQFII的人民币2700亿额度相约。以香港今年首10个月每日平均成交额港币632亿元(人民币等值约506亿)计算,人民币2700亿的额度大概等于香港5天的交易量。从比例上看建议额度的规模将不会对香港市场造成太大冲击。
个别机构额度的分配,可按照相关机构的业务规模和营运经验逐一审批。另外,为配合试点业务的进行,有关额度下的跨境资金流动建议可豁免外管条例的限制。
跨境操作
境内QDII2投资者通过境内代理机构使用跨境见证开户服务或者网上电子平台直接开立设于境外集团银行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分别作香港证券委托交易以及相关交易资金清算用途。往后,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境外集团银行的电话银行以及电子银行服务跨境操作相关户口,实现跨地域、跨市场的投资以及资金流通。
* 跨境开立香港证券账户需香港监管政策的支持和配合
风险监控
为防范金融风险,有序推进试点业务,建议整个流程以封闭模式管理。投资人通过境内代理机构(例如广州分行)于同一集团的境外合作金融机构(集团内香港总行/分行)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汇入只限香港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以及首次资金汇入,其他原因或途径的资金汇入不予接受。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汇出只限香港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或销户后的资金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原路返回内地,严格限制资金转出QDII2系统之外。
而境内代理机构作为同一集团跨境操作的境内服务端,负责进行了解客户、风险评估、尽责审查、资格认证等开户前审查和境内销售服务工作,投资人亦需要在境内代理机构开立专用资金账户与境外集团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实现对接,以更好地服务客户并控制跨境双方之业务风险。业务开展后境内代理机构继续负责协调境外合作金融机构汇报业务有关统计数据、发展状况、意见反馈等工作,对监管机构的提问和指导意见及时反应,以改进试点业务工作流程和提升风险监控质量水平。
三.方案特点
双重封闭式管理
一重:服务提供金融机构必须为同一集团,有利监管机构及时监管,追踪资金流向,确保交易真实性。
二重:投资者在境內及境外开立专用账户,严格限制资金汇划的用途,确保资金保留在封闭管道以内,防范资金外流致其他地方。
投资者直接操作境外账户
通过电话银行和电子银行服务,境内投资者可以直接操作境外户口,实时知悉户口最新情况,避免通过境内代理机构操作的时滞和委托风险。
鼓励个人跨境人民币使用
有别于通过内地代理机构进行批量轧差清算,本方案以个人为操作单位,可以为个人跨境人民币资本账下项目创造基础条件,为未来进一步放宽个人跨境人民币使用建立基础和经验。
壮大境外离岸人民币市场规模
通过本方案,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将会于境外市场购汇。相关交易将会刺激和促进离岸人民币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加速人民币于香港沉淀,扩大离岸人民币资金池规模,有利人民币国际化的继续推进。
操作方案具有扩容性
通过境外集团银行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开展QDII2业务,可在操作方案运作成熟后,直接将QDII2业务由香港上市证券推广到香港金融市场的其他金融及财富管理产品,以至其他地区的金融产品,令QDII2业务可持续扩容。
四.政策支持
外管条例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限制了个人汇款至境外地区的用途(主要为经常账下项目)。要实现广东省QDII2操作方案,需要对目前法规进行相关的括免,例如资金汇出境外的用途、额度的设置、资金流入流出的登记安排等等。
人民币资金境外购汇
内地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于香港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前需要购汇。建议QDII2框架下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可按照目前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法规框架进行,即非香港居民可以不限量于境外进行人民币对外币双向兑换。
了解你的客户、尽责审查
由于境内投资者为内地居民,了解你的客户、尽责审查等工作将会由境内代理机构进行。不过由于境内投资者亦需在境外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相关的内地了解你的客户、尽责审查等材料建议可以允许香港方面使用。牵涉到的法规层面,例如跨境客户资料转移、跨境经营受监管活动、投资者保障等范畴,有待与香港相关监管方共同相讨。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托管
为确保双重封闭式管理,追踪资金流向,防范资金外流风险,建议投资者必须同时在境内及境外开立专用账户。由于目前境内银行办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业务必须具备一定资质,建议QDII2框架下的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获得有关资质豁免。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