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力度打击网络信息诈骗的建议

2016-12-16 02:21:11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052号

案由:关于加大力度打击网络信息诈骗的建议

提出人:孟丽红(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随着互联网、手机和固话使用的普及,为广大群众带来了实惠和便利,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不法分子的诈骗方法层出不穷,手段越来越高明。有冒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诈骗的,虚构亲朋好友生病、出事故诈骗的,利用电话改号器软件诈骗的,消费透支诈骗、博彩中奖诈骗等,导致众多的人民群众上当受骗。虽然公安机关加强打击这类利用通信工具实施诈骗的犯罪,并成功抓获了一批诈骗犯罪分子,但由于网络信息诈骗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地域跨度大、侵害对象不确定等特点,给打击和防范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一、网络信息诈骗屡禁不绝,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信息泄露。我国不重视私人、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往往较容易被非法获取或被作为商品出售,使不法分子冒充政府部门、电信部门等工作人员向事主打诈骗电话时,往往能报出事主的姓名等资料,让事主放松警惕。

  (二)犯罪成本低、侵害对象广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群发器、改号器、电脑等成本较低的作案工具,集中在短时间内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地毯式”地随机发送虚假信息,波及面大,侵害对象广泛。

  (三)犯罪隐蔽性高,手段多,调查取证难。与传统面对面接触式诈骗不同,虚假信息诈骗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非接触性,不但受害人无法辨认,公安机关也很难寻觅不法分子踪迹。而且犯罪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如利用改号器,该软件不仅能冒充亲友的电话,还能显示诸如“110”等政府部门服务号码;利用网络木马等程序,偷取QQ号、微信号后冒充事主身份发送信息向朋友借钱等,让群众防不胜防,使其欺骗性更大、反侦查能力更强。

办法:

  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犯罪手段不能全面涵盖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如以合法形式取得个人信息却非法利用、非法采集、非法存储、非法使用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方式,这些也应该纳入该罪或予以明确。另外,还需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怎样的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何予以制裁等。

  (二)进一步完善电话实名制。2013年9月1日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生效,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但没有对以往购买但未实名登记的号码作出约束,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以往大量未登记的号码进行网络信息诈骗,建议给予一定过渡期,要求未登记的号码在一定时期内补办登记手续。

  (三)建议明确网络信息违法案件查办的流程。网络信息诈骗由于地域的无限制性使查办起来十分困难,查办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所以应尽快规范网络信息违法案件查办的流程,明确责任,做好配合。

  (四)建议强化网络信息运营商的监管责任。用户每月向运营商交纳6元开通来电显示,用户与运营商构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运营商应负有检查、识别电话号码是否真实的义务。对于不法分子利用任意改号软件、网络技术,篡改主叫号码,运营商应该予以检查识别,杜绝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电话误导用户。另外,建议政府严格要求运营商成立电话通讯监管中心,从源头上追查违法短信。

  (五)建议开发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共享平台、成立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有利于实现犯罪信息和侦查信息的即时、便捷沟通,能及时发现同类案件线索。同时,若出现了新型的或者较突出的网络信息诈骗犯罪,通过共享平台、举报中心,可以及时发布信息,提高大家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