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060号
案由:关于落实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建议
提出人:罗东凯(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我省是全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早的省份。截至2012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1101万人,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12.8%。近年来,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养老服务主体由公办逐步向“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元投资方式转变,鼓励兴办民办福利机构。目前,全省城市养老机构364家,其中民办230家,由于公办养老院一床难求,民办养老院缓解了养老机构床位不足和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要。
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2009年颁布实施《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中规定:“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据我们对广州、佛山、中山、韶关、清远、茂名、阳江、汕头等市调研,全省各地基本没有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两个文件精神。极个别养老机构靠疏通关系,才得到照顾减免。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两个文件规定,在我省实际工作的执行中是一纸空文。民办养老机构在用电、用水等仍然是按商业收费,以广州市为例,水6.5元/吨,电1.15元/度。我们在广州白云区调研发现,公办养老机构只有5家,民办养老机构25家,总床位15783张。入住率71.4%,入住的老人大多数是领取社会养老金,每月养老金在2000-3000元之间,有些是当地的村民早年没有参保,依靠家庭成员供养。由于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公共资源不均等,因此,入住民办养老机构费用较高,老年人的养老金全部用于缴交入住费用(医疗费用靠家人补贴),幸福指数远远不如入住公办养老院。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中央文件精神,目前全国各省都已普遍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和用气执行按民用生活类价格收费的优惠政策,如北京市发改委2012年出台了《关于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2〕78号),对落实该项优惠政策进行部署,细化了相关操作办法。
为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切实解决养老机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有效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省政府办公厅在维护政府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负责协调价格主管部门及水务、电力、燃气、电视、电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执行国务院国发[2013]35号文和省政府的两个文件,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统一按照本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电视、固定电话月租费按粤府办〔2012〕73号文执行,加强对养老机构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二、水、电、气等各经营企业要及时做好对向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的价格核定及变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尽快进行表计改造。
四、民办养老机构实现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后,相对降低了运营成本,物价部门应视养老机构等级评估标准,对其收费有一个指导收费标准,从而相应降低收费,让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老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提案人:罗东凯、李凤英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