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068号
案由:关于尽快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
提出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频频突现。具体表现为耕地污染、城市土壤污染和矿区土壤污染。媒体近年热点报道的“血铅中毒”、“镉米超标”等已引起广泛关注。土壤污染严重影响耕地质量,造成作物减产、土壤肥力下降,影响食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同时降低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造成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在现有的多部法律法规中提及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比如《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土壤质量标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但上述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规范都比较零散且不系统,导致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都存在许多缺陷,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效果欠佳,远达不到安全、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具体来讲,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存在以下缺陷:缺乏专业、系统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立法目标模糊;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狭窄;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
此外,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目前已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该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农田土壤质量,污染物指标偏少,缺少有机物指标,污染物指标值科学性和合理性差,无法满足土壤污染控制的要求,对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的适用性较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利用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大中城市周边,原农用地已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更改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特别是工商业用地,对土壤产生的污染远远超过了1995年制定的农田土壤质量标准。从我国土壤环境标准现状来看,目前缺少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的集中居住区城市土壤环境标准,不能满足城市土壤污染防治与污染场地清洁的需要。
建议:
在目前我国土壤污染事件频发、食品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制定一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独立的基本法或统领法势在必行。制定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时,应考虑:
1.重点应考虑土壤污染的预防、污染区域的划定、土壤现状调查与监测、已污染土壤的修复及整治、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产生纠纷的处理以及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2.应对土壤污染监管的主体、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的经费来源等进行明确界定,以落实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主体和修复责任。
3.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与现行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并根据现阶段的土地利用情况加快修订《土壤质量标准》,以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以及土地利用情况。
4.由于广东省是全国经济发达地区,且省内也有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矿山开采等行业,土壤污染种类较全。建议先从广东省层面进行研究,收集、掌握全省土壤污染及防治现状后,出台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条例。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