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亟需解决问题的建议

2016-12-16 02:21:1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098号

案由:关于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亟需解决问题的建议

提出人: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目前,大量聚居农房宅基地空置以及土地撂荒。随着外出打工的兴起,农民传统的种养殖收入逐步被外出务工收入所替代,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的背后就是大量聚居农房宅基地空置,还有就是在远离城市的偏远山区和一些没有优势产业与优势资源的贫困地区,出现土地的撂荒。其次,农户与农户之间一般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的流转,纠纷隐患较多。还有,农村聚居农房成为农户集体弃置资产,成为集体闲置资产,并由此引起农户在自家责任田中盖房子,通过每年缴交土地租金的方式,把耕地转成了宅基地,侵占集体农田,减少国家耕地面积,造成村集体农田面积减少,宅基地增加的严重现象。

  三中全会强调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我国在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民民生生活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统筹发展城乡经济,发展农村城镇化模式,改变农业增产方式计划。如何更好地实施综合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梦想目标,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房及其宅基地流转是关键问题。而且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房及其宅基地的科学流转,对形成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特色,构成我国未来经济产业结构具有重大意义。

  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土地使用年限

  目前,农村房屋“一宅两制”,即房屋属农民所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上的规定。没有规定就意味着随时都可能被村集体收回。过去,本土本村的人没有使用年限问题不会很突出,因为村民大都同宗同族,会相互照顾。外人进入就需要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利益。因此,建议建立与国有土地相似的宅基地使用年限规定,如从实施细则出台之日开始,有70年的使用权。

  二、扩大流转范围

  国家一直“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种规定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极其不利,有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仅局限在农民所在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间流转,这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城乡融合发展。建议出台规定,把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限定在县(区)一级,推动中小城市与农村的融合发展。

  三、尽快确权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非常混乱,有的地方甚至停止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农民有需求的情况下,停止审批等同于放任不管,导致乱占乱建,“一户多宅”,“一宅超标准”的现象非常普遍,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不等于给过去的乱占乱建合法化,而是要加强管理,摸清家底,对符合规定的“一户一宅”,“一宅占地80平米”的房子,予以确权,发给土地房产证,使之具备合法身份走进市场。其余多占部分予以备案,作为遗留问题,另行处理。在城市建成区,也可通过补交地价使之合法化。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