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2016-12-16 02:21:1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02号

案由:关于建立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提出人: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生态补偿制度在于建立一种资源环境权利所有者、使用者、保护者、破坏者、利用者、受益者之间利益平衡与矫正机制,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

  我省作为较早开展生态补偿问题探讨和实践的省份,近些年来,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公益林补偿、设立环保专项资金、探索流域协调机制、实行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形成完整、系统的生态补偿制度还有一段距离:一是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亟待完善。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没有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生态补偿量化技术难度高。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滞后,生态补偿标准等问题尚未取得共识,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三是补偿资金的筹措和运作机制不够完善。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企事业单位投入、优惠贷款、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明显缺失。补偿资金支付和管理办法不完善。四是补偿范围偏窄。现有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森林领域,流域、湿地、海洋等生态补偿尚处于起步阶段,矿产、耕地及土壤生态补偿尚未纳入工作范畴。五是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横向管理体制不健全, 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平台和机制,难以解决跨省市之间、上下游和行业间生态补偿问题。六是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环境审计体系尚未建立, 区域环境变化对相邻地区经济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影响和作用得不到清晰的揭示和表达, 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缺乏依托主体。

  总体来看,我省的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根本确立,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未能充分发挥促进作用。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建立市场补偿机制

  从单一的资金输入向物资、技术、政策、项目相结合的输入转变。政府是生态补偿的最大责任主体,但基于生态补偿的特殊性,光给钱不一定能达到生态保护的目的。政府的财政投入可以表现为以财政转移支付为表现形式的直接的物资给予,也可以是内含财政利益的优惠性政策与项目支持等,比如对绿色、有机、清洁生产认证企业和产品给予减税。

  从政府主导型逐步向全民参与的市场机制转变。政府主导层面,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涉及多部门协调,确定利益相关的补偿和被补偿主体易产生争议。四川引入市场机制的经验值得借鉴,紫坪铺水库是成都市重要的饮用水源供应地,其存在限制了上游阿坝州的工业发展。于是成都在金堂县划出了一块区域,建立了成阿工业园区,用于发展阿坝州的工业。成阿工业园成都投资60%、阿坝投资柏%,利税按成都35%、阿坝65%分配。通过异地发展工业,阿坝州得到了相应的生态补偿。建议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通过市场进行生态补偿。同时加快推进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

  二、拓宽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征收资源环境生态补偿费,要求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生态者就其开发利用活动而给资源环境生态造成的损坏承担修复责任,征收标准应该是相当于或略高于恢复被损坏的资源环境生态原价值所需费用或成本;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以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体,通过多渠道向社会募集,在政府主导下推动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社会广泛参与,将资金筹集与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设生态文明结合在一起;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体现污染者赔偿这一生态补偿原则。

  理顺管理协调体制

  加强政府在生态系统管理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可建立由分管环保的副省长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厅等部门和地方政府领导参与的生态补偿综合管理机构,统筹各部门间、区域间关系,突出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人地位和的污染防治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综合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协调机制薄弱的问题。同时,财政、?保等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管理,加大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效能、审计等部门应开展整治专项监察、效能定期督查及专项审计,强化年度考核,完善奖惩措施,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四、合理化设计生态补偿的计算标准

  生态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与现实性是事关生态补偿制度成败的关键。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按生态效益贡献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计算。生态效益的贡献者,要么积极作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而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要么消极承受,为了生态效益的维持而牺牲了部分发展权。前者为直接投入,后者为机会成本;(二)按生态效益受益者的获利计算。通过生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计算补偿的标准,遏制“搭便车”行为;(三)按生态效益受到破坏的恢复成本计算;(四)按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计算。得到良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美化等生态服务的人,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应该支付相应的对价。

  除此之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还包括如下工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统计信息发布制度,便于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提升全社会生态补偿意识等。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