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建议

2016-12-16 02:21:1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06号

案由:关于积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建议

提出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今年以来,放开民资申办银行成为经济焦点,各地民营企业纷纷振臂高呼,希望政策尽早落地。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鼓励下,全国各地掀起了申办民营银行的风潮。截至9月底,今年已有10家民营银行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27家企业提出成立民营银行意向。

  一、我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外资和民营资本均较为发达的广东,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也当然不会错失良机,深圳腾讯、广州香江集团和揭阳中德产业园成为首批上报民营银行申请的三家企业。事实上,作为最后向民资开放的领域之一,民间金融虽早有萌芽,但一直游走在体制之外,有的甚至在“灰色地带”中膨胀成为风险因素。广东民营经济实力雄厚。到2012年末,全省民营经济单位突破500万户,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9万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1.4%,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55.9%。  同时,在市场经济活跃的南粤大地上,曾孕育出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以改革创新为特征的大型银行,专注服务实体经济中最活跃同时最需要输血的民营企业。

  除了觊觎银行业高杠杆带来的丰厚利润外,相对于国有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出身民间的民营老板,显然更懂得“身边人”的需求。引入民营资本,解决最活跃的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在南粤大地上已经萌芽渐生,在民营银行之门打开之前,“老广”们已经开始了外围探索。此轮银行业新政之下,民资涌入金融领域的热情被迅速点燃,但投资设立一家民营商业银行是一场前途未卜的长征,面临治理关、资本关、成长盈利关等多道“生死关”。关关都是难过又必须过的“生死关”。投资设立一家商业银行很难,投资设立一家民营商业银行更是一场前途未卜的长征。金融市场需要多层次、多类型的商业银行,但付诸于行动之前,需要细思量,慎之又慎。

办法:

  二、积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建议

  1、制定和完善相关民营金融法律使民营金融合法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入程序,避免无序竞争,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和市场准入、退出程序,规范民营投资行为,提高民营资本投资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快制定和完善《民营融资法》或《民营金融法》等,为民营资本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2、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支持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金融领域步伐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和完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细则,明确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参股的比例,明确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在审批环节给予民营资本平等待遇,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积极性,发挥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互补作用。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村镇银行盈利模式相对单一, 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生存与发展能力有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扶持力度,使民营资本既进得来也站得住。应从以下方面落实配套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一是民资金融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制定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 落实民资金融企业的准入标准、市场管理、风险保障等政策细则,做好民资金融企业创建的监管与服务工作。二是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三是制定财税方面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可给予一定年限的全额免税或部分免税, 在开办之初给其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向小微企业、“三农”的贷款,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补贴, 同时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免除部分营业税。四是逐步解除民营资本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的限制, 适当扩大民资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同时,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政策, 为民资金融机构的发展开拓空间。五是主管部门应促进民资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对接, 鼓励国有商业银行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与技术支持, 提升民资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能力。

  3、保障民营资本进入渠道的畅通

  在制定金融服务领域准入标准时,既要注重金融风险,保持审慎的态度, 也要考虑民营资本自身的特点及地区差异, 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准入标准。

  在设定资产规模、投资比例等准入条件时, 要全面考虑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差异, 制定差异化的准入规则, 以免因对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一视同仁, 而将大量民营资本拒之门外。同时,将细则制?的权利下放给地方, 以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制定差异化的注册资本、入股条件等标准。随着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要逐步打破由于制度设置所导致的“硬门槛”,如逐步取消“必须以商业银行作为最大的股东”的发起限制与民营资本投入金融领域的规模限制,放宽持股上限,鼓励民营资本发起并参与设立金融机构。要逐步扩大开放范围, 拓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解决“门过窄”的问题, 如逐步扩大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金融领域的范围,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民营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组织,并总结其中成功案例的经验。要制定实施明确的细则与配套措施,防止由于公示不到位,缺乏参照标准,人为操作导致的“软门槛”, 如明确规定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进入方式、开放范围, 审批程序等细则, 并通过网络等平台予以公示,避免出现“ 玻璃门”现象。

  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构建全方位、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体系是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促进民营资本快速发展的有效渠道。在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和会组织、私人钱庄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营金融中介组织,从而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4、创新金融监管模式, 实行差异化监管策略

  一是创新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非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的跨部门合作监管机制, 以避免监管死角,维护社会金融稳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都具有准金融业务的特点, 在监管过程中, 其主管部门可以和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合作, 利用金融管理部门信息和专业方面的优势,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格局,以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不足的问题。二是要综合考虑地区和行业差异, 在权衡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监管策略。如,针对非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可能出现的违规吸储放贷业务,应采取严厉监管,以防止出现严重的社会后果; 而对于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贷款业务,应适当放低监管标准, 以鼓励这些业务的开展。

  5、加快发展中介服务市场

  建议有关部门创造有利环境,提供扶持政策,减免相关财政收费,加快发展本地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为民营资本投资金融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6、及时解决民营资本投资金融中遇到的困难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担保市场监管,合理引导信用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自身作用;加强指导,合理规划,根据市场环境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扶持,促进民营资本合法、高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