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13号
案由: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社会救助的针对性促其融入社会的建议
提出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提高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的针对性,促进社会融入是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议题。因此,对我省残疾人的救助需求进行深入研究,着力建设惠及全省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被提升到一定的战略高度。
一、我省对残疾人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残疾人生活状况大大改善,但总的来说我省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有必要深入了解残疾人社会救助当前面临的问题,从而提高社会救助的针对性,促进社会融入。
1、对残疾人社会救助的财政拨款投入不足。2012年,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投入3.45亿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投入0.43亿元,同期广东省公共预算收入为6228亿元,民生支出为4781.18亿元。可见与广东省雄厚的财力相比,政府在残疾人民生事业中的投入稍显薄弱,农村地区尤为明显。虽然很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畴,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保障水平还很低,部分贫困残疾人未实现“应保尽保”。此外,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教育、康复训练治疗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都存在很大的缺口,资金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残疾人生活状况改善的重要因素。
2、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与服务能力不足之间存在突出的矛盾。
医疗救助方面:2010年,我省54.5%的城镇残疾人以及66.5%的农村残疾人有医疗救助需求,另外39.3%的城镇残疾人以及42.7%的农村残疾人有康复救助需求。其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的供求之间存在巨大缺口,全省共有17万0—6岁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而康复学位仅有1.2万个。根据广东省第二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63%的残疾人未接受过服务救助,残疾人康复覆盖率只有40.5%。城镇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为24.62%,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率是61.78%,社区服务覆盖率则只有9.61%。
生活救助方面:目前广东省对困难残疾人的补贴水平还难以改善特困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广东财政对全省贫困残疾人提供每人每年100元的生活补贴,对全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提供每人每年600元的护理补贴,与诸如安徽、宁夏等国内其他省份对贫困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中部一般省份的政府对困难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甚至是东部经济发达大省的12倍。
教育需求方面:2010年我省城市和农村残疾人在教育方面的救助需求分别为7.6%和13.9%,排在当前残疾人社会救助需求的第四位。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只有63.19%,这与一些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门槛设置不适应时代发展不无关系。另外作为“新三样”的大量的适龄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和中、重度智障儿童的入学率偏低,的智障儿童少年在教育方面的救助不足。而大部分智障毕业生无谋生技能、未成年、无去处,给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的压力。
就业需求方面:全省共有13.53万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其中农村未就业人数是城市未就业人数的两倍多。我省在残疾人就业上面临着就业机会少、层次低、渠道窄以及残疾人自身职业技能不强、稳定性差等突出问题。与残疾人日益迫切的就业需求相比,我省在开发拓宽就业渠道,提供有针对的就业技能培训,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建设、增强残疾人的就业稳定性上的就业服务能力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3、普惠政策没有考虑残疾人群体内部的特殊性。目前,广东省在残疾人社会救助方面出台了覆盖就业、医保、教育等多个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这些普惠政策通常设定统一标准,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个性化服务项目相当少,不能很好地识别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多元需求。据《2006年广东省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显示,我省肢体、多重残疾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而视力、听力言语方面残疾的比重略下降,智力残疾人口总量明显减少,针对不同残疾人服务的救助政策需作相应调整。
4、缺乏残疾人自我扶助的长效机制。在残疾人的救助上,造血远比输血更有生命力。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即医疗救助模式、劳动福利模式和社会参与模式,越往后越强调残疾人通过把握政府提供的教育和就业机会来从事力所能及的会劳动,实现社会参与和自身价值。但是我省残疾人的自我扶助能力不强,政府在教育和就业培训等方面经费和人员投入不足,对残疾人的需求认识和研究不深,重输血而轻造血,讲求一次性救助而缺乏长效全面的扶持,因此残疾人自我扶助能力很难得到提高。
办法:
二、具体建议
1、增加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水平,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十八大”的召开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更高的要求,地方政府在残疾人社会救助方面的责任更为重大,但是履行职能的资金却没有落实下来,只能通过挪用原本用于实现其他职能的资金作为弥补。以2012年广东省出台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例,其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挤占和影响了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正常使用。政府有必要重新评估残疾人救助所需的财政拨款及经费支出的结构,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2.推动广东省助残组织的发展,构建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友好合作的平台。
由政府主导是持续、健康、快速而稳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保障。政府可以制定对残疾人非营利产业的保护扶持政策,编制残疾人非营利产业专产专营产品或服务目录,还可以定期组织公益拍卖会或政府公益性采购活动等。但是残疾人救助事业涵盖不同的领域,因此也需要不同专特长的社会组织针对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我省应加快推动助残组织的发展,整合社会资源,为助残组织争取稳定、长期的经费来源,构建出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友好合作的平台。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兼顾我省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高救助政策的针对性。
社会救助政策应考虑不同类别的残疾人社会救助需求的多样性。在德国,其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识别和兼顾不同的需求,以老年人为例,他们不仅能享受到医疗、康复服务,还有护理保险待遇解决其长期生活照顾的需要,避免了后顾之忧;残疾儿童方面则由政府买单提供各式特殊教育。虽然我国短期内难以达到德国等福利大国的救助水平,但是他们的社会救助理念是值得我省学习的。我们有必要丰富救助形式和救助的内涵,兼顾不同类别残疾人的需求,提高救助政策的针对性。
4.提高残疾人的自我扶助能力。
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既要考虑输血,又要重视造血。在教育救助上,特殊职业教育体系覆盖面亟待扩展,有关教育部门应加快开办适合“新三样”就学,融康复、教育、养护为一体的新型特殊学校;在就业救助上,应扩大残疾人就业培训的覆盖面,并填补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