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农村规模经营和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建议

2016-12-16 02:21:1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27号

案由:关于促进农村规模经营和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建议

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案由分析: 

目前我省农产品的供应链体现为两头分散,中间寡头垄断的形态,即农户家庭式种植,流通企业集中采购、运输、批发,众多个体户进行终端销售。这种形态存在许多弊端:分散经营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影响农业经济效益;农产品供应链被分割为独立的几个部分,每一部分由不同的主体经营,没有一个主体对农产品的质量负全责,产品质量难以提高;中间商很容易暗中操纵农产品价格,使价格异常波动,损害农民和最终消费者的利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中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为农超对接,例如,广州市于2012年被商务部列入全国13个农超对接试点城市之一,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1000万元,省经信委指导5家试点企业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测算,2012年度结束后,广州市以农超对接方式流通的鲜活农产品占城市鲜活农产品流通总量的比例达28%。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6月,全省实行产销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3939家,销售农产品总额107亿元。通过全面开展农超对接,连锁超市,特别是农超对接试点企业逐步实现了流通规模化,减少了流通环节,流通成本平均降低10%-20%,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广东省的农村规模经营和农产品连锁经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整体规模仍然比较小,占整体比例非常小,主要问题表现为:

一是农村经济效益不高,农民农业收入难以改善。目前农村小而散的经营模式,虽然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小规模的农户家庭经营模式的利润和收益已经到了极限,难以在现有模式下得到大的提升。

二是农村劳动力流失严重,农地抛荒现象普遍。因为农民农业收入有限,为了改善收入和生活水平,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普遍选择外出打工,虽然这种现象有利于城镇化的发展,但是致使农村劳动力的流失,极大地限制了农业的发展。

三是农产品价格波动频繁。农村家庭经营致使农户得到的市场信息非常有限,留守老人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的能力也非常有限,加上农业生产周期相对较长,鲜活农产品储存困难,导致某个时间段,农户一窝蜂地生产某种农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供给波动大,导致价格波动大。另外,农户规模小,价格谈判能力不强,价格容易受批发商的操控。农产品零售环节,目前主要是小摊贩在菜市场销售的形式,小摊贩规模小,谈判能力也非常弱,农产品价格主要受批发商的操控。

四是农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农产品销售和农产品生产都是小而散的经营模式,销售摊贩和农户的产品质量意识薄弱,检验措施和水平都非常低,而且,农户和摊贩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极其有限,所以他们不太关心产品质量。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虽有一些检验,但每天检验所有的产品显然成本过高,不大现实。这种现象导致我国农产品质量一直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也成为人们最大的担忧之一。

五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现代化水平不高。小而散的农村家庭经营模式,使得各个家庭各自为政,只考虑自己的生产,无法考虑(即使考虑也无法解决)农村的整体生产基础设施,如水利灌溉设施等。同时,农业科技应用水平也受到这种小规模的限制,无法得到大的提升。

  

办法:

 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规模经营。

建议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生产资源的集中,采用各种形式发展农村规模经营。据统计,我省农民合作社总数20328家,低于全国平均26774家水平,远远低于山东7万家、山西6.1万家、江苏5.8万家、河南5.3万家、浙江3.5万家水平。因此,政府应制定鼓励政策,对以下形式的规模经营进行鼓励、扶持。

一是农村家庭农场模式。全省仅有梅州蕉岭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级、市级层面的未出台专门扶持政策措施。目前,各地对家庭农场的界定仍然比较模糊不清,家庭农场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登记过程中碰到不少实际困难。省农业和工商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界定家庭农场,确定其市场主体地位,并对其发展进行扶持。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我省主要农村规模经营模式之一,但是规模和发展水平都不是很高。省主管部分应协调出台政策,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是农地信托模式。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是一种新的农村规模经营模式,信托公司采用农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集中大规模农地,然后将其长期出租给有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经营。目前,中信信托、北京信托、中粮信托在安徽等地已进行农地信托试点。我省应设立试点,积极探索该模式,形成经验后进行推广。

四是大公司经营模式。目前,这种模式在我省的主要发展形式为农业龙头企业,目前政府对农村规模经营的扶持也主要表现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但是,我省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综合实力不强,上规模、上档次的企业不多,全省超过50%的市县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省政府应继续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和扶持。

   (二)采取合理措施,促进农地流转。

农地集中是农村规模经营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农地的使用权归农户所有,而且保持30年不变。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省相关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应出台相关政策和细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市场,在保护农户利益的同时,促进农地流转,从而为农村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三)解决农业规模经营融资困难问题。

    无论是农村家庭农场模式还是农业合作社模式,其最大的经营困难之一就是融资。目前,省财政每年安排5300万元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中型龙头企业,对于中小龙头企业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部分地区没有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原料收购季节相对集中,资金需求量大,占用时间长,一般商业性贷款难以满足。由于规模经营主体的资产变现能力较低,受抵押担保、贷款期限等影响,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难以落实。各级政府财政应投资建立农村规模经营发展基金,在此基础上,联合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建立资金平台,解决农业规模经营融资难问题。

    (四)促进农产品销售连锁经营。

    农产品销售连锁经营是解决农产品价格波动和质量问题的有效方式,连锁经营主体一般会愿意在质量保障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其拥有比较先进的检验设备和措施,能保证所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另外,连锁经营主体拥有较多的数据和信息,能更好地预测市场趋势,从而引导农产品的生产,减少价格波动。省工商、税务等主管部分应出台具体政策,鼓励、扶持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发展。

    (五)促进农业一体化经营。

    一个主体负责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整个经营过程可以实现品牌经营模式,使得农产品更容易追溯,一体化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愿意在农产品质量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一体化经营可以有效防止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省农业、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在税收、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