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断招标和政府采购腐败利益链的建议

2016-12-16 02:21:09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67号

案由:关于切断招标和政府采购腐败利益链的建议

提出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目前,在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和代理中,由谁承接业务是由招标人或采购人自主决定,容易孳生腐败。在招标和政府采购实践中,由招标人或采购人自主招标、采购的不多,通常他们都是将项目委托给中介代理机构做。委托人把自己不熟悉的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中介机构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代理业务,站在委托人立场上为其利益着想、为其办事,这本是很正常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无可非议。然而,由于采购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一特性存在,招标人或采购人的公利与其中某些人的私利就不可避免会有冲突,代理人为委托人着想就容易被异化为为委托人中的某些人着想,从而导致贪腐发生。如果招标人或采购人中有心术不正的人(且称之为腐败分子)想借委托代理之机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动歪脑筋,图谋不轨,就会刻意寻找“听话的”代理人,使招标、采购成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这时自主委托与受托就不再是正常的代理关系,而可能成为权力寻租机会,形成一条孳生腐败的利益链。

  广东经济总量大,每年相应的招标、政府采购业务的数量、规模都不小,吸引着众多各类资质的代理机构竞争,以争夺广东的招标、政府采购业务。这其中既有广东本地的企业,也有中央企业在粤分支机构,还有兄弟省市到广东发展的企业。为了生存,一些代理机构不惜迎合委托方的一些非分的、甚至是非法的要求,而腐败分子正是利用了代理机构这种饥不择食的心态,在对外委托招标、采购业务时趁机损公肥私,挟私牟利。目前,供应商为保证自己能中标、成交,向采购人介绍“贴心”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已不是秘密,这无非是因为供应商与个别腐败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人之间有利益输送,需要代理机构在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中设置“机关”,为其“量身定造”,以达到个人目的,而这些就位的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也自然“识相”。也有代理机构在承办项目时,主动询问对方想要谁中标,以“保证”可达到目的来讨好对方,希望以此维持长期的业务代理关系。

  产生这种不正当的委托或代理关系,究其原因,是因为委托或代理中有不正常的供求关系。要切断这种异常“利益链”关系,遏制招标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现象,就要防止这种不正常的供求关系存在,防范私相授受。在难以识别供求关系正常与否的情况下,切断供求关系不失为好办法。也就是说,让“谁来代理”不是业主或采购人说了算,让代理人消除“受人恩惠,替人办事”的心态,或许能够较好地防治当前招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现象。

办法:

  1、巩固和加强“法定”代理机构的地位,发挥其在政府采购中的主渠道作用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这个非盈利的事业单位代理。也就是说,采购人采购“目录内”项目,没有挑选代理机构的权力,必须委托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反之,集中采购机构受理“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是“法定”而不容选择,不需要看采购人的“脸色”,毋须担心因为不满足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会丢了项目,砸了饭碗。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不存在“求”与“被求”关系,大可理直气壮地依法依规采购,没有后顾之忧。因此,建议政府不断扩大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中承接的份额(注:2012年全国集中采购规模占总规模逾65%,而广东省级则不足10%)。一方面应适时扩大集中采购目录,从而缩小分散采购范围,让有“供求”委托关系的项目减少;另一方面应加大力度推出广东的《采购需求标准》,按照中央最近颁行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尽快在广东“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从而“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缩小利用其寻租的空间,进而扩大集中采购规模效应,提高采购效益。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同样可以采取类似“集中采购”的做法,亦即强化代建管理机构,增强其招标能力,赋予其自主招标职能,并限制其将项目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的权力,从而减少项目招标的社会委托,压缩“供求”空间。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代建机构的招标、采购活动的监察,防止分散腐败向集中腐败过渡。此外,政府应注意强化而不是削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对那些至今未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级市,应要求其尽快建立,并纠正某些地方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压缩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编制的不正确做法。

  2、随机选择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非集中非代建项目

  基于政府采购品目繁多,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质化、没有分专业代理的现实,建议对政府采购中的非集中采购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工程中的非代建项目,由目前已在全省普遍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采购需求和规模,分层级在其代理机构库内随机选取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由中选者与采购人或招标人签订代理合同,承担代理业务。这样也完全切断了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或招标人之间的“求”与“被求”关系,使代理机构所做项目,不需要再受制于委托人。

  实际上,目前个别省级政府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已是以随机方式对外委托业务。与其零星、小范围、各行其是地随机选择代理机构,不如从省级层面大范围、统一规范地推广实施这一做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省政府作为省级采购人,有权决定以随机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通过以上建议方式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以有效防范目前委托、代理之间的私相授受,切断求与被求的“生存”关系,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领域预防腐败消除障碍,进而提高财政资金、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招标和采购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