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2016-12-16 02:21:09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92号

案由:关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提出人:广东省工商联(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工与企业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越来越丰富。以前,覆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在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也纷纷开始建立,但由于行业特点、企业承受能力等原因,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仍不健全。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比较复杂,企业发展和生存艰难的情况下,建议在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充分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企业和职工双方承受能力,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稳步推进。  

    一、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

    目前,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接受和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些大中型的、运作比较规范的非公有制企业基本都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也是企业在一定程度存在“用工荒”情况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吸引和留住员工,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特别是一些运作尚不规范的小微企业和员工流动性强的行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然较低。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0多家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只占22%,其中为全部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只占11%,其余11%的企业只为部分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缴纳员工的比例平均为55%。

    二、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一是制度不完善。从国家的层面看,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2002年作出了修订,至今已经执行了11年的时间,某些条款已无法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从省的层面看,目前广东省并未制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从地市的层面看,部分地市制定了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仍有一些地市没有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是企业成本压力比较大。从企业方面看,非公有制企业没有许多国有企业所享有的垄断优势,在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劳动力成本的高低对企业的竞争力有非常直接的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支出,无疑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特别是当前经济环境复杂,企业支付普遍比较差的情况下,这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尤为显著。

    三是员工可支配收入减少。从员工的方面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劳动者应得的一部分劳动收入转化为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并没有给员工带来额外的收入。而且当劳动收入转化为住房公积金后,反而限制了员工对这部分收入的支配权,导致了员工当前可支配收入的减少。

    四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局限。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来看,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者的实际效用或优惠主要体现在购房时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和缴存时的税前扣除这两个方面。但是,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优惠实际只对同时具有购房意愿和购房能力的员工才产生效用。在目前房价居高的情况下,非公有制企业许多员工,根本不具备购房的能力,而且根据现有的住房政策,大量异地务工人员甚至连在务工当地购房的权利都没有,同时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也影响了部分有购房能力员工的购房意愿;另一方面,从住房公积金的免税优惠中受益的也只是少部分收入较高的劳动者,对大多数中低收入的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意义不大,对于应税工资尚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员工更无从享受这一优惠。因此,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员工都未能实际享受住房公积金本应带来的以上两大预期收益。相反,在劳动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自身住房消费的情况下,缴存者还被迫承担长期储蓄的贬值风险。正因为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未能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上普遍受惠,因此必然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和员工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企业和员工都宁愿选择将此项支出转化为员工实际的工资收入。

五是有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主和员工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和作用了解不足。片面地认为缴纳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和减少员工实际收入,未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完善基本社会保障的长期作用。

三、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一是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建立阶梯式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上,也应该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建议在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中,坚持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思路。从企业的方面来讲,先把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从员工的方面来讲,先把企业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本地户籍人员作为重点;继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逐步完善。针对一些经营存在困难、效益较差的非公有制企业,建议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制定一些差别性措施,比如: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对于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范围内建立,再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扩大缴纳人员范围;对于按照规定已建立但缴存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等等。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结合目前国家和各地区相关住房购买、住房保障等政策,从顶层设计上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调整,使其更能普惠于每一个缴存者。从国家、省和地市3个层面,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基本指导方向的同时,坚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符合各地区实际、各类企业实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和实施细则,使之更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的规律和企业、职工双方的实际需求,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取条件,简化支取程序等,增加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受益面,使更多的职工能够实际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对满足住房需求的保障作用。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建议由住建部门牵头,联合宣传、工商联、总工会等单位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特别是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与非公有制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引导教育工作,结合工商联参与法治广东建设和“六五”普法的工作职能,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商会协会”、“民营企业家与中国梦法律宣传周”等活动中,增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此外,可考虑由住建部门、总工会和工商联联合下发关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四是建立符合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就业特点的灵活住房保障体系。非公有制企业是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主渠道,因为户籍的原因,许多异地务工人员连在务工当地购房的权利都没有,更谈不上享受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廉租房等公共福利待遇。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又无法为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特别是中低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足够的住房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政府要重视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住房保障问题。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另一方面,要出台相配套的住房保障措施,比如:支持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与房地产商合作建设员工宿舍,通过免费提供或廉租,甚至低价购买的形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用地、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