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率先制订《广东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建议

2016-12-16 02:21:09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96号

案由:关于率先制订《广东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建议

提出人:农工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保障性住房是我国政府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虽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秉承着“居者有其屋”的施政理念,欲通过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来缓解因住房矛盾带来的社会问题。但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推进还处于探索的阶段,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保障房建设项目是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体现社会公平。然而近些年来,各地不断被曝光的负面新闻如申请资格造假、选房“六连号”、“保障房别墅”、开豪车住保障房、申请人弃购弃租等,都表明了保障房项目在用地、建设、分配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着巨大的寻租空间。针对保障房建设的质疑越来越多,一方面,保障房项目需要的巨额财政投入已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保障房项目中存在的腐败、违规、违法行为严重伤害了社会民众情感,政府公信力遭受重创。

造成目前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主观上,政府自己臆定并以产权体现的“居者有其屋”的错误责任感;客观上,现行的保障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无法避免利益输送、利益关联、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等腐败现象;效果上,为了实现某种想当然的公平而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为了理想化缓解某些矛盾而引发了更多矛盾,且违背基本规律和法治精神。对此我们认为,首先,政府没有义务满足民众的房屋产权需要,保障性住房的本质是给予低收入群体或其他依法界定的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居住”保障而非“产权”保障;其次,保障性住房的本质是社会救助、困难救济的一种方式和制度,该救济产品即保障房当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只有最需要救济的个体或群体,才能够享有这种救济。因此,我省有必要在全国率先制订《广东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办法:

一、《条例》宗旨应开宗明义,将保障性住房的概念、性质及其目的定义化、法定化。强调保障性住房非商品性的定性,政府是保障房的唯一产权人,居住者和使用者不应体现产权,也不能涉及买卖和转租。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所有环节都应在社会监督中进行。立项、选址、用地规范、财政拨款及专家论证等各项结果都应进入公示程序,必要的听证、论证会也应及时举行。

三、政府直接与申请者就保障性住房的居住和使用方式达成廉价租赁协议。各地政府应根据每年本地实际情况来公布保障房人均基本居住面积,应以满足最基本的居住条件为宜。政府还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重要人才给予更多的住房优惠政策,但应对相应的人才条件及优惠措施明确化、公开化。

四、对于保障房租赁申请的条件及过程应秉承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的家庭实际收入、实际住房情况等硬性条件都应及时对外公示。同时,应与公安司法机关建立密切的联动机制来查实和惩戒欺诈行为。

五、严禁保障房居住、使用者转租或变相转租,或者利用保障房从事任何形式或性质的商业、经营、盈利或其他非法活动与目的。一旦查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承租者除了要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罚没其全部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