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建议

2016-12-16 02:21:08 来源:广东政协网

大会发言材料(15)

台盟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建议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整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功能。据统计,截止2014年5月,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572个,基金会455个,占全省已登记社会组织总量的2%,涉及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残疾人事业等多个领域。其中,基金会数量快速增长,实力不断增强,资产总数从2007年的28.27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57.47亿元,整体规模呈现持续稳步增长的趋势,集中分布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广东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在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中积极发挥功能作用,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为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构建和谐广东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的滞后和缺失。我国现有6个公益慈善方面的条例,却没有完善的慈善法。与欧美国家相比,我们的差距在六七十年以上。由于公益慈善法律的缺失,且现行的条例粗疏,导致从公益组织的成立、资金的筹集管理、项目的设置、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基金的运作等无法可依或可操作性差,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数量偏少、规模偏小。远不能满足社会各界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共同意愿、加强自律管理、提供社会服务、谋求自我发展等多方面的巨大社会需求;从每万人拥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数量看,发达国家每万人拥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数量一般超过50个,发展中国家一般每万人拥有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也超过了10个,而我国目前万人拥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仅为2.7个。很多公益性社会组织处在“无专职人员、无正常活动、无公益性质”的三无状态,这必然导致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 

(三)欠缺优惠政策的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进行公益性社会捐赠,不超过所得税税前利润12%部分,可进行税前扣除,虽然比之前规定的3%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远远不够。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税前100%扣除的做法。由于我国慈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偏低(企业捐赠12%,个人捐赠30%),因此很多人认为政府对公益事业持不积极态度,也有人不满这种捐款还要纳税的政策,造成心理不平衡,影响了捐款的积极性。

(四)慈善组织缺乏独立性,“官办”色彩较浓。我们现有的慈善机构由于属官方或半官方的较多,行政色彩比较浓,专业和专职人员缺乏,自律机制不健全等。运行机制、筹款方式、开展活动“行政化”。机构运作缺乏民主,导致机构管理不规范、开发资源的动力明显不足。一部分慈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缺乏独立自主性,业务开展受到束缚,在慈善项目的实施上往往受制于业务主管部门,在实际运作中难以按自身意愿来执行,甚至一些项目的开展,完全成为了一种政府行为。

(五)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欠规范,影响了社会公信力。一是监管与评估主体缺失。慈善事业是道德事业,建立健全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对于慈善机构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未能实现规范化管理,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公正的评估并向公众提供评估结果,影响了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二是部分慈善机构管理存在漏洞。一些慈善机构管理上存在漏洞,对于善款使用的“完全、透明、公开”方面做得不够,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直接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此,建议:

(一)加快慈善事业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步伐。一是加快《广东省慈善条例》立法进程。制订广东慈善事业发展规划;二是修改相关法规,为慈善组织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空间;三是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和基金会。

(二)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将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纳入各级社会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包括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扶持保障体系的战略框架。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慈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重点领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搭建公益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为其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人才交流、公益项目培训等服务,推进公益性社会组织与政府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制度化和机制化。 

(三)建立和完善优惠的税收政策。建立有利于激励个人、组织的慈善捐赠行为的制度,从税收政策上来讲,在我国没有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有些规定却成为阻碍慈善捐赠的制度障碍。在税收激励指向上,一是要降低所得税税率,提高慈善捐款免税的额度,争取做到能准予捐赠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此减轻税收负担,激励捐赠行为;二是要对尚未成熟的慈善团体落实“免税”甚至奖励政策,激励其募集善款行为。三是要简化免税申请程序,放开受助对象限制,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慈善机构和受助人捐赠的慈善款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厘清政府、社会、市场的边界。在志愿服务领域,政府的作用更应该是“园丁”,比如逐步培养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利用评优评先、奖励模范、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引领全社会形成崇尚公益、热心公益的风气;再比如,搭建合适的平台,成立公益组织发展基金、建设公益组织孵化器等,为有潜力的公益组织提供资金、人才,帮助他们尽快发展壮大,促进公益组织自身建设。倘若政府越俎代庖,一味将原本应当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工作大包大揽,无异于拔苗助长,长期发展下去,公益组织也将日益萎缩,最终成为一块牌子、一个符号,成为政府的附庸。

(五)推动慈善制度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探索由主管部门牵头、慈善组织行业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公益慈善运行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成立慈善信息发布中心,推动慈善组织公信力标准的制定,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制度,完善公示制度,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估和信息披露的行业自律机制。打造统一规范、严格透明的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将信息披露贯穿于社会组织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确保公益性社会组织透明、高效、规范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大力发展社区公益慈善组织。发展社区公益慈善组织,作为缓解社区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已得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中国社会的转型,也使社会群体逐步转向对社区的依赖。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处理,社会的稳定要从源头上解决。力争形成面对各类弱势群体的覆盖面更加宽广的社会公益组织网络。在社会保障系统网络中,要形成以民间社会公益机构为补充,以社区为基础的发展格局。

(七)弘扬慈善文化。营造人人捐献的社会氛围。慈善事业的发展首先需要适宜的社会文化环境。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要首先弘扬慈善文化:一是将慈善文化纳入道德教育体系之中。从中小学生就开始培养他们对慈善事业的情感,引导他们加深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增强投身慈善事业的责任感。二是将慈善文化与企业文化相结合。慈善文化必须积极主动地溶入企业文化,慈善机构要与企业建立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企业参与慈善事业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三是将慈善文化与传播文化相结合。利用媒体的大众性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增强公众慈善意识、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八)积极借鉴台湾、国际上行之有效的经验。台湾社会团体及立法的发展历史尚短,用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就取得了如今法律制度健全、政府职责明确、组织机构运作规范、民众广泛参与的巨大成就,台湾发展社会组织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无论在运作方式还是运行规范方面都已臻成熟,了解国际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十分有帮助。例如美国现代慈善事业有一套完善的税收政策和科学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