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材料(43)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在我省率先为国有企业采购立法的建议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从中央巡视组、审计署及纪检监察机关公开的信息显示,国有企业(下称“国企”)腐败问题突出,是腐败案件高发区。其中,国企采购(专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采购)领域案件频发,不但显现老虎级的大贪,更多的是苍蝇级的小贪,或者老虎苍蝇结伙的窝案。2013年省外某大型国企的物资采购部,从正副部长、主管到业务员7人,均涉嫌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其中5人被列为受贿大案。我省类似案例也不胜枚举。究根溯源,问题在于国企采购无法可依,无从监管。
一、两部法律管不住国企采购
(一)国企采购无法可依、监管缺失。常言道,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在许多西方国家,国企采购被纳入公共采购管理,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调整范畴。然而我国作为国企规模居世界之首的国有经济大国,竟没有法规管得住国企采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管不着国企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企不属于上述采购主体,且使用的采购资金一般都不是财政资金,因此不适用该法。
(三)国企采购不招标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法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定义工程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显然,国企采购若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无关的话,不必招标;不招标也可以不执行该法。换句话说,对国企以非招标方式采购非工程类的货物和服务,如生产设备、办公及生活家具、炊具,以及安保、物管、绿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无约束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待”国企采购招标。国企一般都会建立内部的采购制度,如要求招标,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按该法,国企采购不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即使招标采购,只要放宽要求,一些关键法律条文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被规避。比如,招标公告未必要在法定媒体发布;法律对公告发布时间的长短不作硬性规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没有限定从法定专家库选取等。这样,企业在招标中,可短时间内在一些不知名媒体发布公告,为目标供应商缩小竞争范围;可自己举荐评委组成评委会,为成交目标做好铺垫;可在开标后不按常规立即评审而作搁置,是否借机与内定中标人串通则无人知晓、难以追究。
(五)监管部门对国企采购监管缺位。据调查,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只着重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资产负债率、不良资产处置率等,鲜有考核国企采购绩效,目前对企业采购的考核仍停留在企业内部进行。国企采购不像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有建设或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或者还须进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接受集中监管;国企采购招标即使发生违规操作,投标人恐怕也因主管部门不明确而投诉无门(因各级商务部门对国际招标有严格监管,因此国企采购进口机电设备例外)。
二、管好国企采购意义重大
(一)国企采购规模巨大。国企采购长期不规范、不受重视并非因其量小值低。据调查,2012年,我省国有控股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约为5万亿元,按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采购发展报告(2012)》关于我国企业采购总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5%估算,我省国企当年的采购额达2.75万亿元。这一采购规模是2012年我省全年政府采购规模1233亿元的22倍,是同年广州工程交易中心全年进场交易额(含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所有省管项目)1528亿元的18倍。国企采购如果能纳入规范采购程序运作,按照2012年我省政府采购7.68%的节约率计算,一年可节约2100余亿元资金,相当于当年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6228亿元的逾1/3,数目相当可观。
(二)国企采购成本偏高。据《中国采购发展报告(2013)》,民企采购交易成本为26.5%,而国企达44.9%,为前者的170%。以上述估算的我省国企2012年2.75万亿元采购额计,要比民企多支付逾5000亿元采购成本,相当于当年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80%流失了。
(三)国企采购关乎民生。国企采购价格高低不仅关系其成本大小和盈利与否,还直接或间接影响民生。首先,国企尤其是垄断性国企采购成本上升,会转嫁传导令其产成品价格,比如国产汽柴油价格上涨,最终由国民直接埋单。其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至30%,且更多应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那么,国企采购成本高昂必然减少收益上缴,将间接导致降低社会保障水平、危及民生。
(四)管好国企采购有助于深化改革。国企采购成本高昂还将影响国企改革进程。2014年8月及11月我省分别颁布深化国企改革的意见和实施方案,启动实施国企深化改革。改革包括引进非国有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然而,面对包括国企采购在内的种种管理弊端,尤其是改革后仍要保持国有控股的话,民营企业家对民营资产流失也不无担忧。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法治的首要条件是要立法、有法,其次才是依法、守法。因此,依法治国企就要为国企采购立法建规,使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是落实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环节,更是防腐反腐、将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
三、国企采购立法的建议
(一)在我省率全国之先为国企采购专门立法建规。
虽然国企内部都建立了采购制度,然而缺少法规犹如缺少顶层设计,不规范。作为国企监管人的政府更是监管无据。广东作为深化改革开放的试验区和先行地,不应被动等待国家立法,可率先为国企采购建立专项地方法规,为该领域打上“法规补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该领域腐败。借鉴国外经验并考虑到国企资金管理与财政资金管理同属国有资金管理,且企业设备采购有其专业性、特殊性,不适合划一招标,应允许其有更灵活方便的、诸如竞争性谈判一类的采购方式,因此建议我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框架模式下构建国企采购管理法规。
(二)加强对国企采购的监管。
1.政府应加强对国企采购的监督考核。在国企采购法规建立前,政府应督促国企完善自身的采购制度,并加强对国企的重大采购活动过程和结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审计、监察,为国企采购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从而保证国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在国企采购法规建立后,应依法依规对国企采购实施监督。
2.将能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部分集中交易以便于监管。建议尽可能将除大宗生产原燃辅料采购之外的国企采购(国际招标除外)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统一规范管理,以便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集中监管,防止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