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材料(47)
张军委员的书面发言
——关于加快建立我省现代教育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目标任务,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防范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快建立我省现代教育法律顾问制度做个发言。
一、我省教育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003年,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提出学校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等形式,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目前,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已经开始尝试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如有条件的中小学聘请了律师作为学校的法律顾问,大部分的高校或设立了专门内部机构或聘请了法律顾问。
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在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处理法律事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难以完全适应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顾问制度构建工作不够重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顶层设计,我省还没有关于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性文件,而陕西省、吉林省、海南省等省份都已相继出台了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二是缺乏经费支持,学校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基本上都是靠学校自身解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给予或者给予很少的经费支持。
(二)学校自身对法律顾问制度构建工作比较淡漠。由于缺乏上级指导和经费支持,学校自身对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工作也比较淡漠,即使是在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的学校,在法律顾问的设置上也是选取挂靠或外聘方式,这种非常态设置方式导致人员流动大、工作积极性不高、专业素质不高,难以完全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风险。
(三)法律顾问定位不清,作用有限。除了常见的专兼职法律顾问外,还存在着法制副校长、律师进校园、聘请大学生担任法律助理等形式。而按照目前的办学体制,即使学校聘有法律顾问,也因其级别低,无法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所以学校法律顾问只能是在事情发生以后起到一个“救火队员”的作用。因此,传统的学校法律顾问大多属于事后救济,不利于发现那些尚未被识别的法律风险,也不利于及时采取综合性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二、加快建立我省现代教育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我省现代教育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指导性意见。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按照推进我省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的要求,尽快出台我省现代教育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指导性意见,从宏观层面加大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法律顾问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顾问的属性与定位、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功能与作用、工作内容与工作原则、工作方式与工作评价、奖惩制度等,从而完善学校纠纷解决、权益救济以及民主管理监督等机制,构建学校常规性法律重大决策事项法律顾问咨询机制等。
(二)进行改革试点,为全面实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在学校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为保证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稳步推行,可以先进行改革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全面推行。教育主管部门在制定试点方案时,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法治化建设情况,选择一部分条件好的学校进行试点,要统筹考虑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学校,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突破,确保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三)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标准》,提升法律顾问的地位。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是推动学校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抓手。我省于2007年出台了《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标准》,在推动学校依法治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该评选标准里将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发展规划经学校专门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或法律论证作为评价指标之一,但该评选标准与现在形势发展已不相适应,建议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依法治校示范校认定标准的一级指标之一,并在完善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师生权益、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等多个二级指标中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进一步提升法律顾问在学校治理中的地位。
(发言者系广东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