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材料(71)
杨中艺委员的书面发言
——关于将再生资源产业提升到支柱产业地位
建设珠江三角洲“再生资源产业试验区”的建议
一、我省再生资源产业值得高度重视的理由
(一)再生资源产业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产业。再生资源产业是构成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只要有物质生产和消费,再生资源产业就必不可少,理论上再生资源产业的规模必定随物质生产和消费规模的增加而扩大,且永远伴随人类社会。
(二)再生资源产业在我省具有支柱产业的地位。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省再生资源产业的规模已超过1200亿元,从业人员超过140万人。当年广东省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石油化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材,以及森工造纸、汽车、医药等九大支柱产业总产值为45693亿元,平均每个产业的产值约为5000亿元,其中医药行业总产值仅为499亿元,森工造纸、食品饮料、建筑材料和汽车及摩托车行业分别为1706亿元、2986亿元、2805亿元和2930亿元。由此可见,我省再生资源产业与上述支柱产业的规模不相上下,鉴于其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完全应该将其作为广东省的第10大支柱产业给予政策和资源配置上的支持。
(三)再生资源产业有效保障了我省基础原材料的供应。据2008年不完全统计,全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总量已超过3500万吨,粗钢产量的40%以上来源于废钢铁,再生橡胶总量已占橡胶用量的40%以上,再生塑料总量已占全省塑料制品总产量的约60%,废纸综合利用量已占全省造纸工业总产量的70%以上,铜、铝产量的80%以上来自于再生铜和再生铝,再生资源产业的资源效益超过2280亿元。尽管近期缺乏类似统计资料,但其贡献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四)再生资源产业对我省节能减排做出了巨大贡献。2008年我省再生再生资源产业至少节省能源3900万吨标煤,相当于全省能耗的18%;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81万吨,相当于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67%;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3万吨,相当于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2%。2008年再生资源产业的环境效益达到137亿元。由于近年来我省再生资源产业规模不断增加,其对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贡献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五)再生资源产业是我省节能环保产业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一般认为,我省节能环保产业相对于先进省份落后许多,但再生资源产业在国内则居于领先地位,2008年广东省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规模以上企业数和总产值分别占全国总量的18.3%和31.2%,凸显了我省该产业在全国的优势地位,如果加强规范,促成其进一步良性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必将成为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火车头。
二、珠江三角洲作为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重镇,有条件成为中国标杆地区
(一)珠江三角洲是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传统集聚区,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的回收和加工利用规模均居全国领先地位。
(二)多个国家级和省级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经济工业园、产业基地分布于珠江三角洲,我省仅有的两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之一就落户在佛山市(另一家在清远,也可服务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佛山市还是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广东省第一家“圈区管理”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园区落户在肇庆。
(三)珠江三角洲是国际制造业重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市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惠州、中山、东莞、江门等市发布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广州、深圳、佛山、珠海等市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或行业发展规划,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再生资源产业的加速发展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保障。
三、亟需解决的问题
再生资源产业体系主要由再生资源回收(包括分拣、集运)、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包括拆解、加工和再制造)、再生产品流通等三个方面构成,目前各个方面均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再生资源产业涉及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个方面,社会影响面大,且一旦管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治安和环境污染问题,因而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需要市场和政府的两只手共同介入解决行业规范面临的问题。
(一)再生资源回收准入门槛低,缺乏市场规范,恶性竞争比较普遍,且容易产生社会治安和环境污染问题。行政许可与市场经济的冲突受到关注,在政府职能调整的大形势下,不断减少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波及到再生资源产业,导致政府这只手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引导作用不断弱化。由于缺乏准入门槛,行业自律和市场规范的作用又很微弱,再生资源经营者在追逐利益时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断发生,例如将电子废物交售给无处理资质的拆解加工业者、参与非法购赃销赃活动、废品收购站引发火灾、违法销售报废机动车等等。因再生资源非法拆解利用所造成的区域性环境污染触目惊心,在汕头贵屿和清远龙塘石角发生的大规模重度污染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而再生资源流向这些非法从业者的原因与不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无关系。
(二)遵守生产规范且受到监管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获取再生资源的难度大、成本高,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中收到行政许可制约的企业包括获得资格认定的6家家电回收企业和26家汽车拆解企业以及为数不多的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一般都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生产比较规范,因而生产成本远高于那些生产不规范、未收到严格监管的企业,其再生资源收购价相对于不规范企业而言也就缺乏竞争性,导致规范化生产企业获取再生资源的难度大,普遍出现“吃不饱”因而难以为继的问题。
(三)部分地区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出现非理性竞争,再生资源来源与企业生产能力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我省一些区域存在大宗再生资源产业拆解回收能力过剩的问题,容易导致企业间的非理性竞争,直接影响了行业发展的大环境。如不加以妥善解决,相关企业将可能因获取再生资源成本过高而难以为继,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排除会通过非法途径或者违反规范的方式进行生产,进而危害环境和公共安全,不利于我省再生资源产业的良性发展。
(四)再生资源产业行政管理体系缺乏整合,组织协调能力有待加强。再生资源产业体系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和资源再生产品的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是经信部门,资源再生产品的流通目前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从职能上看,商务部门应负主要责任,环保、公安和质监部门则分别在再生资源产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层面以及资源再生产品的质量保障方面实施监管,发改、财政和税务部门分别执行再生资源产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海关、环保则对进口再生资源实施监管。由此可见,与再生资源产业相关的各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十分重要,但在现有体系下各部门间缺乏协调机制,亟待完善。
四、建议建立“珠江三角洲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建设试验区”
建议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我国“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建设试验区”,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工利用体系和资源再生产品流通体系等方面进行大胆改革,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行,并将成为全国性标杆。主要措施包括:
(一)利用珠江三角洲有立法权的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仿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各类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进行专项立法,出台《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餐厨废物回收利用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禁止过度包装及包装物回收利用条例》等专项法规,并在适当时机制定《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生产者责任延伸管理试行办法》,在机动车和家电行业试行企业责任延伸制度。应尽快编制出台《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绿色采购条例》,通过有法律约束的政府绿色采购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市场的培育。上述法规体系必将有利于规范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有约束力的再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二)在完成立法之前,适度利用行政许可手段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政府引导和监管,构建规范良好的各类再生资源(一般生活废物、产业废物、报废汽车、报废家电等等)区域性回收网络,引导和鼓励一定数量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龙头企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整合个体户、散户等再生资源回收大军,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过程及其流向合法及符合规范。
(三)对于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则应优化布局,且合理规划建设规模,既要避免恶性竞争,也要杜绝行业垄断;应加强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的产业链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既有场地建设产业链项目,以克服产能过剩问题;利用工业园循环化改造的契机将再生资源产业引入工业园区,可考虑在工业园建设标准中将产业废物回收利用企业或设施作为工业园区必不可少的配套。
(四)加强资源再生产品流通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尤其应加大引导资源再生产品,包括来自再生资源的原辅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等的流通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快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的进度;同时也要加强资源再生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监管,杜绝安全事故。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功能和服务能力,建立区域性再生资源产业联合管理办公室,将再生资源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确定行政许可事项和相关办法,合理制定与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相关的专项规划,优化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的布局;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统筹,为再生资源产业的相关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再生资源产业在环保、治安、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试验区内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均应入驻园区,园区外不应新建此类项目。
(发言者系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博导,环境与生态研究院院长,科技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