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的建议

2016-12-16 02:21:08 来源:广东政协网

大会发言材料(10)

邓静红委员(代表教育界)的发言

——加快建立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的建议

广东职业教育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两个主题做大做强,从一个职业教育滞后的省份发展成为规模较大、结构趋向合理的职业教育大省。但客观地看,广东职业教育离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世界水平”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校企合作缺乏深度,而校企合作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总趋势和方向。现就加快建立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做个发言。

一、制约广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健康发展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呈现多样化,主要有实习基地、订单培养、企业办校、职教集团、校办企业等多种模式。广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理念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应该充分肯定,但仍存在着“校热企冷”、合作层次较低、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职业院校自身的原因。部分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当地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相适应,未能找到专业对口的合作企业。

(二)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因。地方产业不发达,企业规模不大,没有足够的需求和岗位支撑职业教育。

(三)企业方面的原因。相当部分企业缺乏对人力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员工招聘短期行为多,“只想用人而不愿意培养人”,没有参与人才培养的意识和责任;部分企业处于产业链条的低端,对员工技能要求不高,对技能人才的缺失没有切肤之痛;部分企业认为参与校企合作对企业来讲只有责任没有义务,没有权利和利润,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部分企业就算开展校企合作,也多是自发联姻,远没达到自觉行为,合作层次较低,多局限于学生见习、实习、推荐就业等方面,很少上升到共同发展、规划职业教育的高度。

(四)机制方面的原因。校企之间缺乏利益的驱动和有效的互惠互利的动力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责、权、利的规定比较模糊,双方无法建立起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

(五)政策方面的原因。校企合作缺乏制度保障,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仅限于舆论宣传,缺乏法律、政策、制度的鼓励和保障,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的办学及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不高。2011年我省颁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但由于对促进校企合作条例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学校和企业均没有更多的约束力。

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我省校企合作的深入、持续、健康发展,日益成为制约广东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阻碍了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步伐。

二、建议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深化产教融合。广东省作为国务院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在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方面更应先行先试,加快以促进校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尽快出台《广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业院校、行业和企业参与发展职业教育的权利、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快速、科学发展。

(一)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财税信贷政策。

1.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财政支出政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事业的发展,而且该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2.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税收政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培训,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培养、吸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3.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开辟校企合作信贷业务,如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和生产车间提供支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联合推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险种,以加强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社会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学校、师生等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

1.明确各级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着重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体系、机构、制度和章程的建设;加强对校企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统筹协调本区域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公共服务、督导评估等一系列具体工作,优化校企合作环境。

2.强化行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形成行业组织对于企业的约束机制。政府通过立法赋予行业组织应有的法律定位,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为连接企业、政府和学校之间的桥梁作用,使行业协会成为校企合作的推进者、监督者和评价者。

3.明确企业必须担当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4.全面推进职业院校加快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专业设置与课程体系,提高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匹配度。

5.明确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所属的行业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校企合作中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保障。

1.政府要“搭台”构建校企合作的公共网络信息平台,促进校企双方信息资源的共享。

2.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指导机构。

3.建立科学的评估机构和评价体系。

(发言者系广东省政协教育界发言人,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调研员,教育界)